人民网北京11月1日电(记者 刘茸)昨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电影产业促进法三审稿。在审议中,此次较受关注的“电影不得虚报票房”相关规定也引起了常委会委员们的讨论。
根据此次的三审稿第51条的规定,未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或者未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吕薇委员表示,单独特别强调如实统计电影收入,不应当属于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内容。“这个问题可以用其他方法解决,比如虚报交易,或者不正当的欺骗和误导观众,可以有很多其他法律法规。一是统计法规定不能虚报;二是多报了之后有什么好处?多报了收税就是了,如果少报了税务部门可以查偷税漏税;如果做虚假广告,有广告法。其他行业也会有类似的情况,我认为这不属于电影产业促进法里面的内容。”
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姚建民说,这一条的立法本意应该是限制电影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问题,要针对这个问题进行处罚。但他认为这一规定不应该单独列出:“如果要这么列出的话,其他法律也同样会把统计不准确的也规定为违法。我也不知道具体怎么改,(应当)只限定在处罚弄虚作假、随意夸大影响的行为,对此只做原则性规定。”
杨卫委员则指出,此条中的“违法所得”指代不明:“比如实际上卖了一千万的票,但是报卖了两千万的票,给大家造成一个印象,这部电影很火,票房很多,希望后面有更多的观众来看。在这种情况下虚报了一千万,但是这一千万不是他的违法所得,而是他的虚报额,这里的‘违法所得’是什么?”他认为,法律规定的措辞应当更为准确。
冯淑萍委员也建议,本法中有关会计核算等方面的内容,应当参照相关专门领域内的法律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