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昨天(31号)上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本次提请审议的三审稿在二审稿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对虚报瞒报票房的处罚力度。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连宁:未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或者未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审稿中虚报瞒报票房的处罚对象只是发行方和电影院,三审稿取消了这方面的限制,扩大了处罚对象的范围。(记者 侯艳 刘会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