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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士:驱走校园欺凌之霾急需修法

2016年11月01日12:27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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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本美好的花样青春年华,却充斥着一些辱骂甚至拳打脚踢;原本纯净的青青校园,却因暴力行为的存在带给一些孩子挥之不去的噩梦。造成这一切的元凶,就是校园欺凌。

  “要坚决遏制漠视人的尊严与生命的行为,组织开展防治欺凌攻坚战,使校园成为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针对校园欺凌,教育部近日专门作出一项承诺。

  有消息称,我国近期将陆续出台一系列组合拳治理校园欺凌。教育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拟于11月底前出台。对于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根据《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要求,通过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除了出台相关管理办法,还将在年底组织国家督学和专家进行实地督导,研制学校防治学生欺凌指导手册,明确专人负责本地区欺凌事件管理等工作。

  关于校园欺凌,早在今年5月,国务院就印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对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并首次从国家层面提出治理校园欺凌的要求。尤为重要的是,通知对校园欺凌进行了明确界定,将校园欺凌界定为“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行为。按照通知,校园欺凌的行为发生在学生之间,加害人与受害人都是学生。欺凌的形式不只限于身体暴力,还包括语言暴力、性暴力、孤立、歧视等。

  显然,之所以如此重视校园欺凌的治理,是因为它不但会给被欺凌孩子带来身体上的伤害和心灵上不可磨灭的梦魇,也会影响施暴者的心理发展,是一个必须清除的“校园毒瘤”。 

  “校园欺凌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各种问题的一个集中反映,最终的有效解决需要相关制度尽快完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在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治理校园欺凌,首先学校要加强法制教育,让学生和老师按照法律规定开展相关活动。校内要确定相关专门人员,方便学生或老师遇到问题时,能够立刻找到专门人员来处理。但没有相关立法制度的保障,没有司法机关的及时有效介入,没有相关方面的有效配合,仅靠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学校,很难从根本上解决校园欺凌问题。现在主要是缺乏“硬”的措施,这就需要通过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立法活动来实现。

  校园欺凌现象已非个案

  今年4月至6月,教育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研究”项目对全国29个县104825名中小学生进行了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校园欺凌发生率为33.36%,其中经常被欺凌的比例为4.7%,偶尔被欺凌的比例为28.66%。最高人民法院从2013年至2015年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抽取100件典型案件样本进行了梳理,发现针对人身的暴力伤害比例最高,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寻衅滋事罪占10%,性侵、侵财犯罪各占12%,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分别占2%、1%。

  越来越多的校园欺凌通过网络等媒体曝光,一些施暴视频令人触目惊心。这让不少家长觉得我国的校园欺凌愈发严重了,并为此忧心忡忡。“让公众产生错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分析指出,之所以让人产生校园欺凌现象愈演愈烈的印象,一方面,跟当前新兴网络媒体发展迅速有关系,尤其是自媒体的迅猛传播,让普通民众可以突破时间和空间的界限,知晓更广范围的事件。另一方面,伴随民众的权利意识与日俱增,加之独生子女的大量存在,社会各方愈发重视和关注校园安全问题。

  由于受网络、游戏、影视作品等影响,一般性的校园欺凌确实愈发普遍。宋英辉说,要区分一般打打闹闹行为和有意识的带有偏见意识的校园欺凌,不能把孩子之间偶尔发生的冲突都视为校园欺凌,判断标准就是校园欺凌必须要有主观上的故意。

  值得一提的是,校园欺凌一直以来很难进入司法程序,实践中更多是家长之间“私下协商解决”或者学校进行内部处理。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室研究员王敏远看来,这种处理方式对于预防和惩治校园欺凌行为有利有弊。“好处在于,很多实施校园欺凌的孩子,随着年龄的增长会消解掉这些暴力倾向,出于对将来的考虑,学校内部对其进行处理会给孩子多一个机会。但另一方面,这样的处罚措施对青少年犯罪很难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如果不进行必要的干预与教育,有一些未成年人的校园欺凌行为可能发展为更加严重的越轨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此外,对于被害人也不公平。”王敏远特别强调说,太过于强烈的干预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但这不等于纵容校园欺凌,严重的构成犯罪的,必须要追究法律责任。

  单纯降刑责年龄太草率

  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14岁到16岁是相对责任年龄段,只对部分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据有关调研报告显示,校园暴力在我国时有发生,但是情况复杂,违法与犯罪交织,且多数事件未进入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之所以没有进入司法程序,就是因为很多校园欺凌的施暴者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从案件审理中发现,涉及校园欺凌的案件根源是多方面的。”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迎付介绍,10多年前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如符合条件判缓刑,还能看得出当事人悔过自新的强烈要求与迫切希望,有的甚至痛哭流涕,社区矫正效果确实也好,但现在对比看,有少部分缓刑未成年人犯会违反相关矫正管理规定或是重新犯罪被收监,非常可惜。”

  王迎付分析指出,从司法审判实践看,校园欺凌案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家庭有效教育、监护的缺失。因家长溺爱、父母离婚、外出打工等原因,致使家庭教育、监护缺位,未成年人未形成关心他人、友好对待他人的良好素养;二是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涉案学校虽有较为全面的安全管理制度,但落实执行不力,如未安排人员值班巡查、发现苗头未及时制止、有的未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以及对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识和安全知识教育针对性也不强。此外,案发中,受害者也未能掌握必要的自我保护技巧,不敢反抗、也未曾呼救,事后更不敢告诉老师、家长,甚至不及时报警;三是社会管理有盲区。对外来户孩子、留守儿童、特殊困难家庭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帮教缺少面对面的社会力量,特别是留守儿童,需要当地村民自治组织、社区组织中设立专职人员或是妇女主任兼职做留守儿童的课外帮教工作。

  “现在较常见的是离异家庭的孩子,他们认为父母离婚是对其极度不负责任,常常会出现自卑、破罐破摔等情形,成绩也一路下滑,这些未成年人发生校园欺凌的概率较高。”王迎付说。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针对校园欺凌,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采取惩罚、教育、挽救相结合的方法,更多的是一种柔性化的司法制度,如实行分案审理、圆桌审判、社会调查、帮教矫治等制度。因此就会产生一些问题,比如,有的校园欺凌案中,由于同案的小伙伴还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其行为虽然更严重但得不到惩治,甚至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同案中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孩子家长就会认为不公平。

  虽然大量的一般的校园欺凌行为还是要在校园内解决,但不能仅仅依靠学校、家长和教育主管部门,还必须要有司法部门的及时介入。“对于有不良行为甚至严重不良行为的一些孩子,关键是如何帮助这些孩子回归健康成长轨道。而矫治这些不良行为,就需要司法机关的配合,否则,校园欺凌问题很难得到有效解决。”佟丽华主张,检察院和法院应有效参与校园欺凌问题的解决。

  “当前有些严重的校园欺凌案件,未成年人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事法律,但是由于年龄问题而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目前社会上有一些声音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规制,这些人认为当前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过度’了。但我认为,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一种草率的做法。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进行打击,对于减少未成年人的此类行为,预防其未来违法犯罪,可能成效不会太大。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可能有不良行为甚至严重不良行为,关键是如何矫治这些不良行为,帮助这些孩子回归健康的成长轨道。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当前的问题不是如何打击,而是如何帮助这些未成年人改掉自身的不良行为。”佟丽华说。

  佟丽华建议,在充分发展门类齐全、特色鲜明的专门教育基础上,由司法机关根据父母或者学校的申请来决定是否送孩子进入具体哪类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对于那些触犯了刑律但暂且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有权决定其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

  完善发展专门教育制度

  单靠司法机关的处罚或者当前学校的一般教育,面对一些长期欺凌其他孩子的学生,如果没有专门教育的配合,有关方面可能依旧无可奈何。佟丽华认为,针对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孩子以及违法犯罪因年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要尽快完善和发展有针对性的专门教育制度。

  从1978年开始,我国恢复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特殊教育的教育制度,也就是工读教育。2006年,在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时,工读教育被改为专门教育。那么,什么样的学生能够进入专门教育学校?佟丽华认为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通过司法机关裁决而进入专门教育学校的孩子,包括已经触犯我国刑事法律但因年龄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学生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二是有了不良行为而家长无力管教自愿将其送入专门教育学校接受教育的学生。

  但自2006年以来,10年过去了,尽管专门教育的名称有了改变,可在内容、理念上并没有大的变化,专门教育的发展停滞不前,也没有发展出一套相关的具体制度,导致学校在面对不良行为以及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时,不知该如何解决。

  佟丽华建议,未来的专门教育应当从三方面加以强化:首先,以学生兴趣为导向。要激发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健康的兴趣和志向,要大力发展以兴趣为导向的各类培训,尤其是职业技术教育。通过这种方式,把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孩子,教育成为对社会有正面力量的人才。其次,以优秀的师资为导向。与普通教育相比,专门教育对教育理念和方法的要求更高。专门教育的老师不仅需要具备与普通教师一样的专业知识,更需要掌握应对各种不同性格学生的现代教育方法。这就需要政府加大对专门教育的资金投入,保证优秀师资力量的涌入。最后,要以免费或较低学费为导向。尽可能降低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孩子进入该类学校教育的门槛,使他们能够继续接受教育,在未来能对社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修法矫正孩子不良行为

  “目前,青少年安全领域在立法方面有着相当大的缺口,有关立法应早日成文,为我国的校园安全作进一步保障。”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孙宏艳研究员表示,鉴于我国校园安全法的出台已经具有良好的法律基础与现实意义,应加快研议进程,尽早推出校园安全法。

  除了加快校园安全法的立法进程,有很多业内人士以及全国妇联等国家机关,一直都在呼吁家庭教育立法出台。还有越来越多的人则呼吁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订。

  “我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还是太‘软’,仅仅提出了一些目标性内容,都太原则太抽象,这种框架性的法律已经到了必须要修改的时候了。”在佟丽华看来,在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领域立法中,宣誓性的东西比较多,“硬”的措施则比较少,相关配套的制度也缺失。

  佟丽华建议,通过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来规定一套以教育手段为中心的能够有效矫治孩子不良行为的制度。“这也是目前我们所欠缺的制度。矫正制度可以让孩子健康回归社会,为了实现这一主要目标,就要通过教育手段,这种教育的内容与普通孩子在普通学校受到的教育是不一样的,特殊性就在于,它是一种专门教育,是一种因材施教。比如,特殊职业技能的培养。但这种教育的前提是得把孩子送进专门教育的学校中去,这就需要通过修法来完成。”

  依照目前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专门教育实行的是学生、家长和学校“三同意”制度,有一方不同意,孩子就送不进去。而往往孩子自己都不愿意去接受专门教育,这就导致我国的专门教育现在发展不起来。因此,佟丽华认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法着力点,应该放在专门教育和司法机关的参与上。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不能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解决,关键是要考虑怎么让孩子们再回归社会,成为国家有用的人才,让他们都有一个好的未来和光明的出路,这才是关键。”佟丽华最后说。(记者  朱宁宁)

(责编:刘茸、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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