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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二审 委员建议加重非法排污处罚金额

2016年11月02日08:22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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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1月2日电(记者 赵恩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昨日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了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董中原表示,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海洋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有5个,分别是环保、海洋、海事、渔业、军队。每个部门都有海洋环境保护的执法权,每个部门都能在各自的领域,按照法律程序完成自己相关的职能,但它们只对程序负责,不对结果负责。而海洋是互通和相连的,要真正使我国成为海洋大国和海洋强国,使海洋得到充分利用、开发和保护,对海洋就应进行一体化治理和保护。建议适时成立国家海洋部,由国家海洋部对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承担主体责任。在机构设置调整之前,可规定由国家海洋局对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承担主体责任,将现在由海事、渔业等部门承担的海洋环境执法权交由国家海洋局承担,环保部门对陆源的海洋污染承担监管责任。

董中原建议,在保护法第二章增加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等有关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理由是,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才能避免公众的误解、谣言的传播以及社会混乱与恐慌,保障公众监督政府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权利。

常委会委员令狐安认为,应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海岸建设工程填埋海域要实行更加严格的控制。土地法规定基本农田的审批要报国务院审批,对内水海域的填埋审批,应该视同或者比照土地法对基本农田的控制,应报国务院审批。“现在由海洋主管部门和环境主管部门,协调沿岸地方政府处理这个问题,到底力度有多大,从实施的结果来看,效果不明显。”

常委会委员陈喜庆表示,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事件一旦发生,特别是较大或重大的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范围大,排除危害和生态环境修复的难度大,相应投入的资金也是巨大的。为了提高从事海岸、海洋开发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对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视和风险管理意识,建议在本法修订草案中增加这样的表述,“建立海洋生态环境重大灾害保险制度”,从而支持企业和社会资本的投入,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共担风险。

常委会委员陈蔚文认为,修正案草案对企业违规排污处罚的数额过低。他举例表示,有些如造纸厂等企业环评通过,企业说自己排放是国际的高标准,但是向海洋排放后,表面看海水还很清很蓝,但近海里的鱼却都没有了,对当地的民生和渔业资源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再比如有些化工厂、印染企业等违规的排放不是罚几十万元就能解决的。“我建议这条除了罚款的2万、10万、20万的定之外再留出一定的空间,比如补充增加“造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按实际损害的程度进行评估,加大罚款额度”。”

常委会委员刘德培建议所有的罚款标准重新考虑。他表示,制定法律是对海洋进行全面的、系统的保护,罚款的条款不是考虑事故发生以后罚多少钱,真正的目的是让人们不敢违法,要伸张法律的震慑力。现有罚款标准缺乏震慑力,建议重新考虑罚款条款,对违法造成事故的从重处理。

(责编:张雨、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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