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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不符合基本法解释的宣誓无效且不得重新安排

2016年11月07日12:00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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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1月7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7日上午经表决,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在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表示,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释法是否“常态化”的问题,李飞回答,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法律,这是宪制权力,也是宪制责任,保障法律的实施也是宪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的职责。香港基本法是全国性法律,对在特别行政区实施“一国两制”至关重要,所以,人大常委会为了保证基本法的正确贯彻实施,在必要的时候对基本法的有关条款作出解释,目的是使这部法律能够得到正确地贯彻执行。实际上,人大常委会释法都是重大问题才释法,而且对属于基本法规定的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人大基本上没有做过释法。

“有些人讲人大要自我约束,权力不要用尽,我们讲权力必须要用,这是职责,但是我们也不会去干预特区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情,如果出现基本法在香港得不到正确实施,损害了香港根本利益,危及‘一国两制’的原则底线的情况,人大常委会就要行使权力。”他说。

对于“港独”势力严重性的问题,李飞说,“港独”问题不像香港有些人讲的是不同政见,任何国家的政见必须守法,违反法律的就不是所谓的政见。基本法很多地方都规定,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是直辖中央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分裂国家、破坏“一国两制”是违法,不是一般的政见。

他进一步表示,回归之前,香港就存在着一股企图颠覆中央政府、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反动势力和反对势力,回归以后香港出现这样的情况,始终是这股反对势力不认同“一国”,以各种包装的口号,侵蚀“一国两制”、侵蚀基本法,架空人大。这股思潮不是现在出现的,只是过去隐性“港独”不敢公开,到现在这些人也不敢公开地打出“港独”的旗号,但是它有一个非常险恶的办法就是挑动年轻人。

“当然,香港回归时这些年轻人还没出生,他怎么能够受那个时候的影响呢?我想这些年轻人就受到了这些人的影响,受到他们的灌输,而且是有组织的灌输。所以,我相信这些年轻人再过若干年以后,也能看到背后挑动他、教唆他的这部分反对势力的真实面目,他也会受到教育的。”李飞说。

关于本次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的溯及力问题,李飞说,法律解释的效力是它所解释的法律生效时就存在的,但是考虑到基本法要在特区实施,而香港过去实施的是普通法,所以它对法律作出的解释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个别案件是可以豁免的。“已经作出的终局的判决不受影响”,这只是对个别案件的豁免,不是说这个解释从公布时才有效力。

关于监誓人的问题,李飞说,解释第2条最后一款最后一项,对监誓人的职责根据立法的原意作了阐明。监誓人监誓是宣誓必备的,所以监誓人负有重要的职责,即“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这就是说,监誓人的职责已经包含在基本法和有关法律对宣誓整个程序的规定当中,他的职责是非常重要的。

他进一步表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释法草案的时候,有不少委员提出,全国人大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办法和临时立法会产生办法以及第一届立法会产生办法中都对参选人提出了明确的资格要求。另外,筹委会对上述这些就职人员,还有政府的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以及各级法院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的宣誓,专门作出了一个规定。规定中要求,行政长官宣誓的监誓人是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总理或中央政府的代表,其他公职人员的监誓都是行政长官。所以人大常委委员提出,按照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的宪制体制,行政长官既是特区政府的首长,也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向中央负责。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个宣誓就是现在解释条文所讲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它不是一个地方宣誓,执行的是基本法宪制层面确定的制度。所以,监誓人应该是在法律上能够代表特别行政区,而且能够向中央负责的人。

(责编:刘茸、肖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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