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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副部长:法律不限制营利性民办学校多样化服务

2016年11月07日15:12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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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1月7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1月7日上午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在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表示,民办教育促进法明文禁止举办营利性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并不是限制义务教育阶段由民办学校提供有特色、多样化的教育服务。

朱之文说,义务教育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也是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了其不适合由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来实施,否则就有可能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甚至会加重人民群众的负担。

但他也特别指出,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不是限制义务教育阶段由民办学校提供有特色、多样化的教育服务。现有收费较高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根据各地的具体办法来确定收费标准,保持自己的办学特色,只要符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要求,都可以继续举办。

(责编:刘茸、张玉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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