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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30万元罚款上限取消 按比例计罚

2016年11月07日16:37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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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1月7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1月7日上午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在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表示,海洋不仅为我们,也为整个人类未来的生存发展提供了生存的空间,保护海洋不仅是为了我们自己,也是为了人类,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大国的责任和承担;同时,由于我国30年工业的高度发展,大量的陆源污染物通过河流排到海洋里,导致现在在近海局部海域海洋污染比较严重。从以上两方面出发,此次海洋环境保护法作出了针对性的修改。

据他介绍,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中央近年来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海洋也要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来推进。所以,此次修改按照陆海统筹的思路增加了一些制度,比如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明确重要的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要划定生态红线,实行严格的保护;提出要根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划确定海洋功能区规划,要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另外,对于一些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超标的重点海域和一些没有完成环保目标任务的海域,要对其进行环评限批。

第二,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据童卫东介绍,这部法修改的直接动因就是2011年康菲溢油事件,按照当时规定最高只能罚30万,有人认为这是杯水车薪,所以这次修改一个重点内容就是加大处罚力度,将原来最高30万罚款上限取消了,一般、较大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损失20%罚款,重大的和特大的按照30%罚款。

童卫东说,这些按20%、30%直接损失比例所计的罚款只是一部分,实际上民事赔偿才是是大头。另外,环保法规定了按日计罚,对于超标、超总量向海洋非法排污的,以及违法向海洋倾废以及发生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措施的,要按日计罚。

此外,修改后的该法还规定,发生重大污染事故不仅要罚单位,对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按照一年在本单位收入50%以下罚款。另外,对于海洋工程未批先建的,要按照投资总额1%至5%进行罚款。

为了便于社会对海洋污染的监督,法律还明确要求环保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公布海洋环境信息,排污企业须公布排污信息,让社会监督。

童卫东表示,相信通过这些措施,该法能够对于改善海洋环境的污染有积极作用,对实现国家提出的海洋强国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责编:刘茸、张玉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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