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中国共产党新闻强国社区论坛政务通博客微博育儿宝E政播客SNS人民电视|群众路线网人大政协工会妇联科协 设为首页|网站地图

人民网首页 新闻专题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数据库2019两会调查中国人大60周年纪念专题

分组审议民法总则草案 委员建议明确非营利法人组织性质

2016年12月20日18:33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打印网摘纠错商城分享推荐      字号

人民网北京12月20日电 (李楠楠)今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许多委员在肯定该草案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建议。

刘振伟委员在肯定三审稿时表示,民法总则草案一稿比一稿完善,特别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的法人资格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类型的规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权利义务的规定,符合农村实际。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和类型,“真金白银”是有限责任,这是问题的实质,当然,也有利于其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和健康发展。对此,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李登海表示赞成,并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个提法应当考虑,建议应取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

董中原委员则建议将第101条修改为“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董中原解释称,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营利性法人或者非营利性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和其他非法人组织。”理由是,营利性法人或者非营利性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存在数量最多的非法人组织,应该独立列举出来。同时,“其他组织”并不是一个内涵和外延十分严谨的法律概念。在民事诉讼法中使用的“其他组织”与本条款的“非法人组织”属于同等概念,用“其他非法人组织”作非法人组织的外延列举式表达的兜底表述,会使本法更加严谨、科学。

王佐书委员说:“民法总则草案里加了第四章非法人组织,很好,适合我国国情,有利于事业发展,建议明确非营利法人组织的若干性质。”

姒健敏委员则表示不同意第四节特别法人的设定。“因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已经讲得很清楚,非法人组织也把法人之外的组织讲得很清楚。如果要作修正的话,就应该把非法人组织分成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和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这是合乎逻辑的,这是一个总则。”

郑功成委员提出,特别法人应当明确界定为依法设立的法定机构和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为此,还应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莫文秀委员建议考虑“特别法人有无退出机制?适用什么样的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

辜胜阻委员在肯定这次修改增加“特别法人”是很大进步的同时,也建议民法总则一定要在法人的分类上认真研究。吕薇、谢小军委员则建议将第三章第四节“特殊法人”改为“其他法人”。

李路委员建议扩大“特别法人”的范围,把一些既具有公益性质,又能够保持微利营收的领域纳入到“特别法人”当中,以促进社会服务业的发展。 

(责编:王政淇)


我要留言

进入讨论区 论坛

注册/登录
发言请遵守新闻跟帖服务协议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