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 刘茸)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审议中,不少委员对本次并未修改的“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条仍旧提出了看法。
根据草案第29条规定,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条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线从现行法律的10周岁下调为6周岁。尽管此前多有争议,三审稿并未作出修改,但委员们仍坚持不懈地就此提出意见。
许为钢委员认为,此条虽然指出是“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但该年龄的儿童判断能力很低,也容易受他人的某种引导而做出选择,或者由某种短期情感上的状况而影响行为的选择。他认为应该提高至12周岁。
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吴青则认为,由于暂时还没有看到相关教育学、儿童心理学、社会学方面的长期观察与充分论证或者评估报告,或者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案例支持,确实可以证明6周岁儿童具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能力,仍应保持现行法律的10周岁不加改动。
另一位列席代表杨慧芝指出,在农村的留守儿童太多,爷爷奶奶、外婆外公带着,从生理特点以及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长期没有自己父母的陪伴,又受到农村教育所限制,见世面不如城市人,要求他们进行一些复杂的民事行为,他们很难预料到后果,对他们而言,8周岁为限更为合适。
但也有委员认为这个修改没有问题。姒健敏委员赞同降至6岁,因为6岁的孩子已经可以接受很多纯获利的民事权利,这对他们没有任何伤害和不利。
苏泽林委员表示,从10岁降到6周岁没有充足的理由,说服不了人,为了防止这个问题在2017年人代会上引起太多反对,建议三审稿拿出一个折衷意见,以期减少反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