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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将“河长制”写入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

2016年12月25日21:14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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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2月25日电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水污染环境法修正案草案。多位委员建议,将近日出台的“河长制”作为顶层设计制度写入该法。

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吴青认为,此次修改中突出的有两个方面:一是与环保法进行了有效的制度衔接,比如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二是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内容,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很多内容变成了法律规定。

杜黎明委员指出,本次修改涉及到政府责任、流域的水污染联防、水污染防治监管、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责任等六大方面35个条款,目前的修改条款涉及现行92个条款的近40%,是一次完全意义上的修订,因此建议用修订而不是修正案的方式对法律进行修改。

周天鸿委员提出,今年10月1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河长制是国家层面水污染防治的顶层设计之一,也是协调解决河流保护和管理的一种重要的水污染治理制度,建议将其引进正在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中。

梁胜利委员也持类似意见。他认为,现实中跨流域的河流往往是治理的盲区,多头不管,互相推诿,成了一些企业包括一些水污染排放者向这些区域排放污染物的首选,成为水污染的重灾区,河长制的实质就是明确河道管理的责任问题,明确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

王其江委员建议,水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政府的作用,立法上应该明确其责任。他认为,乡镇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最近,情况也最清楚,最容易掌握群众强烈反映的问题,也是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策措施的具体组织者。同时,还可以借鉴我国公安、林业等部门长期以来形成的工作经验,在基层乡镇设立管理机构。

杨震委员指出,现在为逃避检查出现了一种新的“深埋”式排污,有企业打了上百米深的管,把污水排到地下,对地下水污染严重,建议增加一条“严禁企事业单位深埋排污”,杜绝这种情况。

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建议,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关于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规定,允许其提起、参与民事公益诉讼,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并且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还有多位委员指出,由于环境保护税法已将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因此草案中多处涉及排污费的内容应作出对应修改。

(责编:刘茸、张玉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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