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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拟全面修订禁毒条例 重点整治地区要立“军令状”

2016年12月27日09:03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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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近日提请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相较于原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禁毒工作体制、宣传教育体系、毒品管制制度以及戒毒措施,将禁毒工作的实践经验以法规形式得以固化。

  突出重点整治地区政府责任

  根据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省公安厅起草并向省政府报送了修订草案送审稿。安徽省法制办会同省公安厅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征求了政府和省直部门、公众的意见,并在多个市、县实地调研,召开立法论证会、协调会、预审会,听取吸收各方意见,经反复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与原条例相比,删除14条,修改27条,新增25条。

  修订草案进一步细化政府禁毒工作职责,突出毒品重点整治地区政府责任。

  按照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将禁毒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内容;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被国家或者省列为毒品问题重点整治的地区,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与该地区的人民政府签订禁毒工作责任书,明确整治工作目标和整治任务完成时间要求。也就是说,若是禁毒工作做得不好,今后可能要立禁毒“军令状”和“时间表”。

  禁毒宣传教育纳入村规民约

  健全禁毒宣传体系是此次修订的一大重点,修订草案对用人单位、学校、群团组织、家庭等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提出了具体要求。

  按照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校开展禁毒知识教育、教学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学校应当落实禁毒教育、教学计划和课时,利用校园广播、视频系统等载体开展禁毒专题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规定禁止吸食、注射、贩卖毒品和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内容,对村民、居民和本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此外,公路、水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要将禁毒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要公布公安机关禁毒举报电话,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

  吸毒筛查纳入驾驶人员体检

  为严厉打击互联网传播毒品违法犯罪,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管控,修订草案进一步健全了毒品管制制度,增加了邮政、快递、物流企业防范寄递、运输毒品,金融机构防范毒品洗钱等新规。

  其中,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寄递、托运实名登记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寄递或托运的物品进行检查、验视,发现寄递、托运疑似毒品或非法寄递、托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寄递、运输,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将吸毒筛查纳入本单位驾驶人员体检项目;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公安机关报告。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未满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申领驾驶证照的依法不予受理。

  专门场所收治病残强戒人员

  修订草案新增了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戒、戒毒人员帮扶等规定。

  修订草案鼓励吸毒人员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治安管理处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隔离戒毒情形的吸毒人员,设区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及时接收。

  针对病残强戒人员收戒难问题,修订草案要求司法行政部门设立专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设置专门区域,收治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创造条件设立专门医院,收治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无法收戒的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记者 范天娇 何庭雨)

(责编:刘茸、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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