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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应体现特殊性、专业化

2017年01月03日11:27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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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实行监督管理,执行下列规定: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不对外公开;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监督管理应当与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分开进行;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年龄、心理特点和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发展的矫正措施。

  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规定,引起了共青团中央的关注。为此,共青团中央近日专门举行立法政策协商论证会。

  多名专家在协商论证会上指出,征求意见稿没有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在社区矫正的差异性上作出区分,仅在第二十五条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作出规定,不利于解决当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的诸多问题。

  在协商论证会上,专家就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话题,围绕适用对象、专门化机制、社会调查、特殊矫正措施等内容进行了讨论。

  公检法均建未成年案件专办机构

  资料显示,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成立了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截至2016年3月,全国有12个省级检察院、123个市级检察院、893个基层检察院成立了有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

  法院也在稳步推进少年法庭建设,截至2015年,全国共有少年法庭2253个,少年法庭法官7200多名。

  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副部长、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指出,目前,我国公检法机构基本都形成了未成年人案件专办机制,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应当与其协调。

  值得注意的是,包括姚建龙在内的多名专家在协商论证会上指出,在征求意见稿中,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与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区分度不大,不利于执行。

  “征求意见稿在专业性、操作性、区分度上都不够完善,尤其是没有充分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在社区矫正的差异性作出区分,这在执行上会带来一些问题。”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张鸿巍说。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怎样体现专业化与特殊性,应该作为条文设立的重点。”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指出。

  “检察院参与社区矫正,职能要立足于监督检查工作,但征求意见稿没有作出详细规定,只是在程序中作了简要规定,不利于监督工作的开展。”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二处处长郭斐飞指出。

  对此,姚建龙认为,可以进一步将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应内容进行扩充,对“专门化机制”进行明确,包括:

  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与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分别评价。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条件不成熟的,也可以成立专门小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

  应当选任政治、业务素质好,熟悉青少年特点,具有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知识的人员从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并注意通过加强培训、指导,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

  未成年社区矫正是否公开引争论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实行监督管理,执行“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不对外公开”的规定。

  在协商座谈会上,这一规定在专家之间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童德华认为,规定中的不公开,在执行时很难保证。

  “社区矫正有时候要通过公益劳动,不公开怎么操作?而且,不公开对于社区的人是否公平?之所以把未成年人放在社区矫正,就是要让社区里的人对其进行监督和矫正,如果什么情况都不知道,如何进行监督?这样的话,就发挥不了社区的力量。所以,在哪些层面不公开,仍然需要考虑。”童德华说。

  张鸿巍认为,需要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专业评估,然后再谨慎地对此作出相应规定。

  “目前,涉及到未成年人性侵、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案件比例不高,绝对数量不大,但是对社会的危害性很大,如果他再犯罪,对整个制度的设计会造成很大冲击。大部分未成年人都是轻微犯罪,封存不公开没有问题,但需要对此进行特定评估,而且要附条件、有期限。”张鸿巍说。

  宋英辉指出,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而言,不公开或封存可以作为基本原则列入到征求意见稿中。

  “现在这种社会环境,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身份公开后,社会对他的歧视很难避免。因此,对他了解的人员范围越小越好,尽可能控制在社区矫正人员、社工、家庭等一定范围内。如果做社区矫正大家都来监督你,这是有问题的,对一些人员要进行专业化干预,使少量的人员了解其身份,对他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教。一般人看来他是一个正常的孩子,这样就会平等对待,对他回归社会不会有妨碍。”宋英辉说。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认为,在这方面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有必要跟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衔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涉及的对象缓刑、假释都是犯罪记录封存了,有的可能是重罪,一律不公开是不是一定合适,可以再考虑一下。”周加海说。

  姚建龙同样认为,征求意见稿有必要与刑事诉讼法进行对接,准确表述和衔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范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建议对征求意见稿中的这一规定进行完善:

  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不对外公开。对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后应当对其矫正档案予以封存。

  在特殊保护必要惩戒间取得平衡

  专家认为,通过社区矫正,可以在特殊保护和必要的惩戒之间取得平衡。

  “未成年人要么是犯罪进了监狱,要么不是犯罪放在社会上放任不管,事实上,这两个极端都不可行,必须有一个中间性的措施,对那些可能涉罪或者说已有重大不良违法行为但又不构成犯罪的人,纳入到这个范围里面来。在我看来,可以把社区矫正作为保护性措施和惩戒性措施中间过渡的方案加以考虑。”童德华说。

  而对于有着重要意义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需要更为详细的条款作出规定。

  多名专家指出,要针对社会危险性、对社区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

  “危险性评估怎么强调都不为过,未成年人进入到社区里面,本身确实具有危险性,尤其是涉及到性侵、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对这些人确实应该审慎地将其材料进行公开,但也要作出专业性评估。而且,这些调查评估有助于打消社区里的人在一些方面的顾虑,有助于司法工作的开展。”张鸿巍说。

  对此,姚建龙建议,在征求意见稿中增加关于社会调查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或者决定社区矫正,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犯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社会危险性、对社区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

  与此同时,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还要考虑到家庭因素。

  “未成年人的问题要考虑家庭因素,所以我们这几年提出,要把家庭矫正纳入到矫正项目中,把接受矫正的未成年人的家人动员起来,让家人融入其中对他进行矫正。”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授翟中东指出。

  “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监护人也要予以考虑,因为光矫正其本人,解决不了核心的问题。他是和父母住在一起,他父母的问题解决不了,生活在一起还会出现问题。”宋英辉同样认为,考虑家庭因素的矫正很有必要。

  除此之外,还应重视社区矫正机构的作用。

  在姚建龙看来,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考察帮教由检察机关负责,实践中,检察机关多以包括观护基地、考察帮教小组为特点的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执行考察帮教,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异曲同工。

  姚建龙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并非专业性考察帮教机构,通过委托方式由社区矫正机构承担考察帮教职责更为恰当,这也是实践中对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考察帮教发展的趋势。

  为此,姚建龙建议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对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应当与社区矫正人员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分别评价。(记者  蒲晓磊)

(责编:刘茸、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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