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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细化省人大代表履职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不得回避代表约见

2017年01月03日11:33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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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今年1月1日起,湖北省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有章可循”,国家机关负责人将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

  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作出了如上规定。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湖北省人大代表对闭会期间参加省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代表小组活动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可按照规定的程序,以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向本级或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当面进行询问、提出问题,被约见人必须予以答复或者解决。

  规范闭会期间代表履职

  “开开会,举举手。”

  这是不了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句“戏言”。

  实际上,我国代表法规定了人大代表履职的多种方式方法,其中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就是一项法定的代表履职活动,是对国家机关工作实施监督、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的制度安排。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余幼明介绍,人大代表通过与国家机关负责人面对面交流沟通,能更快捷地反映群众意愿和诉求,有利于增强国家机关与代表的沟通联系,有利于推动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有利于调动代表履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我国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但当前,湖北省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存在不够丰富、形式单一、效果不理想等现象。

  “特别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仅在代表法中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具体的操作规范。”余幼明说。

  余幼明透露,湖北制定出台办法,就是为了拓展省人大代表的履职途径,使闭会期间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活动规范化、制度化,通过明确代表约见活动的适用范围、内容、对象和规范工作程序,保障代表行使法定职权。

  约见机关负责人有范围

  虽然我国代表法规定,约见活动仅指视察活动,但根据目前代表履职实际及全国人大有关意见规定,办法拓展了约见活动的适用范围。

  办法规定,约见活动涵盖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小组活动和代表联系群众等内容。

  同时,办法对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范围也进行了明确,界定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其直属人民法院负责人,省人民检察院及其直属检察分院负责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除此之外,其他组织负责人没有被纳入办法约见对象范围中。

  此外,办法对约见活动的组织实施进行了规定,明确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开展。

  办法明确,约见对象为省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约见活动;约见对象为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由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约见活动。

  五类内容可以提出约见

  并不是就所有议题,省人大代表都可以提出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

  办法明确,代表可以就五类内容提出约见,即:就宪法、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本级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代表认为确有必要且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其他事项。

  办法还对代表不宜提出约见的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仅涉及代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亲属个人利益的;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其他不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事项。

  不得拖延推诿回避约见

  根据办法,湖北省人大代表约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根据申请内容,要及时联系协调相关机关,制定约见方案,组织安排约见;不宜安排约见的,应当在收到约见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向代表作出说明。

  根据约见内容,约见可邀请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和有关新闻媒体参加。

  办法强调,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代表提出约见的内容做好相关准备,按时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见活动的,应当向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常委会提出延期举行的申请,并说明情况,但最长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

  另外,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积极回应代表提出的问题,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3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约见的代表,同时抄送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办法还明确,提出约见的代表对处理情况不满意的,由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国家机关重新办理,并跟踪督办。(记者 刘志月)

(责编:刘茸、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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