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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修订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 加强边境管控维护安全

2017年01月03日11:35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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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运送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这是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内容。新修订的条例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边境管理区是指在边境地区划定一定范围并予以公布,实行特殊管理的区域。包括沿国(边)界的乡(镇)、农牧团场管辖区域及边境地带、口岸、边境通道、跨境经贸合作区、边境特别控制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旅游景区(点)等区域。边境地带是指紧靠国(边)界线两千米以内的区域,但距国(边)界线最近处不得少于二十米。自治区以及边境所在的州市(地)、县(市)建立党政军警兵民协调联动的边境管控机制,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管控工作,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边境立体化防控体系建设,定期研究解决有关边境管控的重大问题。公安边防部门、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护边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发挥其守边护边的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卫国(边)界、保护国(边)界标志和边防设施,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和安全的义务。边境地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可以建立群众性治安联防组织,协助开展边防管理工作。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边境管理区通行证》: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的人员;因走私、妨害国(边)境管理等犯罪行为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一年的人员;因妨害国(边)境管理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未满一年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核发的情形。

  公安边防部门在边境管理区设立边境检查站,对出入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载运的货物实施检查。公安边防部门根据边境管理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或者进出边境地区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执勤点(卡),依法实施边境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越境、非法进入边境管理区人员或者其他可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边防部门或者边防部队。违反条例规定,拒绝边境检查站、执勤点(卡)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边境检查站或者执勤点(卡)所属公安边防派出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无有效证件进入边境管理区,为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提供便利条件,在边境管理区收留、安置无有效证件人员,留宿非边境管理区居民、非常住边境管理区人员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期限向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登记,在边境地带放牧造成牲畜越界;擅自处理在界河、边境管理区内跨境河流打捞的可疑漂流物品和在边境管理区捡拾的可疑物品,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进入边境特别控制区,组织、运送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或者藏匿、资助非法越境人员,在边境管理区从事勘探、采矿、采伐、采挖、采药、捕捞、爆破等生产活动,未按规定期限报告或者备案,在边境地带从事烧荒活动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在指定范围内进行,外国人擅自进入边境地带,藏匿、使役、买卖或者宰杀邻国越入我国境内牲畜,操控飞行器、空飘物等非法跨越国(边)界,在边境地带以广播、喊话、展示宣传物、强光照射等方式,影响国(边)境管理,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财物的,没收非法财物。(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李康强 陈莉)

(责编:刘茸、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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