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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齐文化立法短板 让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告别散乱

2017年01月10日08:49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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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图/李晓军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148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该法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我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项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明确提出了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文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发展公共文化事业,让人民享有健康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迫切需要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作为推动宪法深入实施、补齐文化领域立法“短板”的重要举措,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促进公共文化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文化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奠定社会主义文化立法基础

  “作为文化领域基础性、全局性、基本性的重要法律,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分析说,首先是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体现了落实宪法关于人民公共文化权益的精神。

  宪法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化事业,包括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出版事业、广播电视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一些事业,这些都是宪法早就规定的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活动。通过这部法律,把宪法的精神落实,同时把这些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公共文化服务政策方针,比如中共中央的有关决定、国务院关于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公共文化服务产品提供的标准等一系列问题法制化,这样就以全面的、法律的形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进一步说明了我们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为人民群众服务,这样一项长期的方针和政策能够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使人民群众可以真正地得到公共文化产品,享受公共文化设施,参与一定的公共文化活动。

  其次,有力促进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公共文化服务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最主要的内容之一,也是出发点和立足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完成,公共文化产品的丰富,公共文化活动的不断发展,带动了我国国家文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也促进了文化产业的进一步发展。要提供人民群众满意的公共文化产品,就要通过产业来生产这些产品,对公共文化建设也是很好的促进。

  最后,奠定了社会主义文化立法的基础。这部法律一开始就确定了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基本原则,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方向,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样一些文化方面的基本方针,包括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双百”方针,我们党长期形成的文化建设方针、政策、要求都体现在了这部法律当中,为以后文化门类的立法提供了重要依据。

  法律给不同地区留工作余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共六章65条,首先明确了法律的调整范围。根据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现行政策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规定:“本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同时,法律还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应当遵循的原则。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是社会主义的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公共文化服务是全体人民普惠性的服务,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公共文化服务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措施,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

  为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规范有序发展,法律还规定国务院制定并调整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并调整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给不同地区留有工作余地。同时,建立了公共文化服务公示制度和目录提供制度、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制度、公益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制度、特定场所服务制度、征询和评价等制度。

  明确文化设施拆除重建程序

  公共文化设施是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载体和阵地。为使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得到保证,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为解决目前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存在的“散、乱”问题,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当前,一些地方的公共文化设施常被拆除,有的地方在拆除后没有重建,或者重建的公共文化设施位置偏远、规模缩小,不能达到原有公共文化设施的服务水平。针对这些问题,法律明确了公共文化设施拆除与重建的程序。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规定,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设施的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符合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和特点,有利于发挥其作用。

  为充分利用数字和网络技术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科技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作用,推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和公共文化服务水平。规定国家统筹规划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建设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库,实现基层网络服务共建共享,支持开发数字文化产品,推动利用宽带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卫星网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建设,提高数字化和网络服务能力。

  规定政府提供服务各项责任

  目前,一些地方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存在“重设施建设、轻管理使用”的现象,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不高,活力不足。

  为此,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将“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作为“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原则写入总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坚决避免公共文化设施建而不用、用而不当等问题;规定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统筹服务功能。

  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和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实现和文化发展成果的共享程度,政府有直接的采购和供给责任。

  为此,法律明确规定了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各项责任。例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因地制宜提供流动文化服务,加强面向在校学生的公共文化服务,支持军队基层文化建设;规定国家加强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及其在民族地区的传播,鼓励和扶助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支持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记者 朱宁宁)

(责编:刘茸、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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