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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修订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保障流动人口享受公共服务

2017年01月10日08:56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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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近日经西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26日西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与原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在流动人口界定、流动人口享受公共服务的规定等方面作了修改。

  西藏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革生介绍,法制委员会针对流动人口的界定、未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管理等意见较为集中的问题赴陕西、四川等省进行调研,结合全区实际进行修改,新修订的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自治区和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县(区)行政区域居住的公民。但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此外,对于流动人口享受公共服务,新修订的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户籍在本自治区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同等享受自治区各阶段教育的优惠政策;第二十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普法总体规划,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纠纷调解工作,引导流动人口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记者 廖卫华)

(责编:刘茸、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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