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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将文明行为规范列入地方性法规

2017年01月10日09:01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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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近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条例将促进文明行为的养成、治理不文明行为上升到法治高度。

  “爱国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遵守居(村)公约;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环境,保护文明古迹,节约、珍惜公共资源;礼貌用语、友善宽容、待人和气,乐于助人,尊重民风民俗……”12种公共文明行为被一一写进条例,这也是乌鲁木齐市首次将文明行为规范列入地方性法规。

  条例列举了14类不文明行为,涉及出行、生活的方方面面。如,禁止在校园、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医院、商场、酒店大厅、网吧、候机(车)站点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大声喧哗;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禁止在公共绿地随意摘采花木、踩踏草坪、饲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闯红灯、翻越护栏、违规行驶、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停放车辆等,“在公共场所吸烟”也上升到了违法的高度。同时,在禁止的行为中,“有损民族团结和不尊重他人风俗习惯的言行”均被视为不文明行为。

  条例将文明从“规矩”上升到“法律”,一旦出现上述禁止性行为,不但被曝光、被纠正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城市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如有人“随意发放小广告”,将对组织者给予3万元罚款。(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王维)

(责编:刘茸、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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