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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专家:禁止以网瘾戒治之名营利

2017年01月17日09:35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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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趁周末时间,玩几局再睡,以后玩的时间就少了,因为再过几个月就该中考了。”1月14日晚上,15岁的刘影(化名)在QQ上对记者说。

  尽管已过半夜零点,刘影仍然想约上几个朋友一起玩几局游戏,“以前放寒暑假会在电脑上玩,现在手游玩得更多,也比较方便,只要有时间,连上网就能玩。”

  类似刘影的这种行为,以后或将被禁止。

  1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及其说明,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禁止未成年人在每日的0:00至8:00期间使用网络游戏服务。

  送审稿针对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关键问题作出的规定,引起了舆论广泛关注。

  “未成年人保护需空间扩容,网络是与家庭、学校、社区、社会并列的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五空间,也是当代未成年人成长与社会化的途径。在很多家庭,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停留的时间实际上已经超过了与父母交流的时间,其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化的影响是深刻持久的。”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姚建龙认为,送审稿率先对未成年人成长的网络空间进行立法保护,不仅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款的细化,更是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重大进步,也是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立法示范。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不足

  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1亿,其中青少年网民(19岁以下)约占全体网民的23%,达1.6亿。

  调查显示,有90.1%的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未成年人逐渐成为网民主力军,深受网络影响。数据显示,七成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因网络而起,网络空间已成为未成年人保护的新领域,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所占网民比例不断提高。然而,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正常活动尚没有得到应有保护。

  上网权利保障不到位、大量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充斥网络、沉迷网络游戏的案例层出不穷、未成年人网上个人信息滥采滥用的情况严重、网络欺凌问题时有发生——送审稿指出了当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的五大问题。

  与日益凸显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相比,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立法存在着很大不足。

  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了一些规定,但总体来看,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对于未成年人上网权利保障、网络空间内容建设、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障等问题缺少具体的法律规定,影响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

  在姚建龙看来,送审稿起草过程中以问题导向为首要原则的思路值得肯定。

  姚建龙认为,送审稿确定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急需解决的上网权利保障、网上内容管理、网络防沉迷、个人信息保护、防范网络欺凌等五大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作出了明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管理体制、建立网上内容管理制度、规范网络沉迷的预防和干预活动、强化对未成年人网上个人信息保护、就网络欺凌问题作出规定等规定,值得赞赏。

  拟对未成年人实行网游宵禁

  送审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游戏或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连续使用游戏的时间和单日累计使用游戏的时间,禁止未成年人在每日的0:00至8:00期间使用网络游戏服务。

  这一规定,被称为“网游宵禁”。

  专家指出,如果未成年人在该时间段沉迷于网络游戏,不仅会损害到他们的身心健康,还会影响学业,送审稿对于这一关键时间的控制,很有必要。

  “‘网游宵禁’的规定立意很好,关键在于技术上是否可行。在没有严格分级制度的情况下,很难保证可执行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在肯定之余也有忧虑。

  “当然,技术很重要。但相比网上的规则而言,解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关键在线下,通过家庭和学校的密切结合,对未成年人日常状态保持关注,更胜过对于网络技术与规则的迷信。”支振锋对记者说。

  姚建龙指出,考虑到民法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网游宵禁”宜将年龄范围限制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有关“限制未成年人连续使用游戏的时间和单日累计使用游戏的时间”的规定,还应当考虑和尊重监护人的指导与决定权。

  警惕以爱之名伤害未成年人

  送审稿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作出诸多预防措施的同时,还对干预措施进行明确。

  送审稿第二十条规定,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实施干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虐待、胁迫等非法手段从事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活动,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近些年,网络游戏导致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案例层出不穷,同时假借“矫治网络沉迷”名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问题也时有发生。

  家长以爱的名义将孩子送进网戒学校,网戒学校以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名义进行虐待,学生对父母和社会因此充满恨意而愈发变得叛逆——这种以爱的名义进行的干预活动,反而成为了一个死结。

  这样的事情在媒体近些年的报道中并不少见,2016年,舆论因“弑母少女”案而再次引爆。

  从2016年2月26日被“设套”抓进山东科技防卫专修学院,16岁的黑龙江女孩陈某某便开始了梦魇般的生活。4个月后,她离开了这所标榜为“问题少年纠偏”的学校。9月16日,她的母亲被绑至死,她成为警方悬赏的在逃嫌犯。次日,她向警方投案自首。在她离校后写的日志中,清晰记录了她被抓入校及之后的过程,包括学校教官动辄体罚打骂学生,甚至还要对着便池吃饭。

  类似的非法手段,被送审稿明确禁止。

  送审稿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虐待、胁迫等非法手段从事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活动,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姚建龙看来,对于这种以爱的名义伤害未成年人的行为,送审稿还应进一步警惕和禁止。

  姚建龙指出,尽管送审稿在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以网瘾戒治之名的伤害等方面作出一些改善,但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实施干预”,仍为网瘾戒治组织与个人的存在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姚建龙建议,基于网瘾尚属非成熟的医学概念、戒治网瘾尚为非成熟的医学行为以及维护未成年人权利的考虑,送审稿宜在第二十条第二款增加“禁止任何组织与个人从事网瘾戒治之名的营利性活动”的内容。(记者 蒲晓磊)

(责编:刘茸、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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