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1月17日10:27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近日全票通过了《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其中明确,任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借用企业资金、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并提出相应监督、问责、追责举措,同时将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为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应当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条例不但对政府应提供的各项公共服务予以规定,还明确提出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制度、电力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规则等要求。
条例很多内容对规范管理机关提出要求,如政策措施连续性问题、政务信息公开问题、政府行政效率问题等,体现了辽宁省委省政府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决心。
“一般的立法是平衡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对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都有明确规定,这个条例更多地关注了管理人员的责任,约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方世奎认为,条例按照问题导向,积极回应了社会实际需要和公众呼声。条例的出台将通过制度建设,推动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为各类经营者市场主体提供一个好的环境,从而促进辽宁经济全面发展。(记者 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