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2月07日09:24 来源:检察日报 手机看新闻
在此,从三个方面谈谈对正在开展中的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理解。
第一个方面,中国法治的私法路径问题。中国法治的大道在于发展私法,这是一条基本路径,民法典编纂是这条路径的一个重要阶段。晚清以来,民法的发展,是中国法律文明近代化和走向世界的重要一步。改革开放后,我们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发展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我们提出了依法治国。三十多年来,市场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最重要表现之一就是民商法的发展。可以说,民商法得到优先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独特现象。此次民法典编纂,是对过去三十年发展的巩固和提升,是一个新阶段的开始,今后还会不断面临再法典化任务。
第二个方面,是当前民法典编纂的再现代化问题。我们今天所处的时代,与过去有了重大区别,即正在进入第四次工业革命,民法典面临再现代化的任务。这给我们提出了两方面的要求:其一是横向现代化任务。包括国际化和时代性两个方面。更加紧密的国际化,要求民法典具有更高的世界融合性,必须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此次民法典编纂中民法总则草案关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分类,就是这样一种更大融合的结果。时代性,提出新的创制要求。第四次工业革命产生了大量的新型人格关系、新型财产关系。当民法现代化的合理要求与传统制度的不合理性存在矛盾时,就必须要进行创制。当然,对于有些还拿不准的问题,民法典要学会开窗,留下余地。其二是纵向现代化任务。就此也需要解决两个问题,其一即中国转型的要求,以深化改革为方向,应在更多的领域实现市场化、民事化,并要抓住此次民法典的确立机遇解决中国改革中遇到的一些重大机制性问题。其二即中国特色的要求,要考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点,可以把现在民法上的很多和公有相关的制度转向保护性财产权制度设计,例如对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国有土地,应当通过保护性财产权的改造,强化其财产作用和保护功能。
第三个方面,是关于民法典的体系特点和之后的法源结构问题。我们这部民法典应当坚持一种具有较高兼容度的架构,体现价值原则的多元化、总则规定的通则化以及法源的开放性。民法典只是作为一个民商通用的基础法则而定位,其制定之后,以民法典为基础,还需要制定大量的特别民法,同时,还需要考虑制定许多与民法交叉的领域法或专题法。这是现代民商法体系的复杂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