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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审议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12%扣除上限能否再提提?

2017年02月23日00:17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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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2月23日电 昨天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该修正案是为了与慈善法的规定相衔接,规定企业捐赠其年度利润总额超过12%的部分,可以在结转之后三年内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比现行法只能在当年总额12%以内扣除的规定,该规定扩大了企业的减免额度,鼓励企业进行大额捐赠。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李盛霖在审议中明确解释,这一修改仍然要求三年内扣除的额度不能超过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且如果三年都未能扣净,不得再继续扣除。

对这一修改,乌日图委员指出,应当明确“公益性捐赠”的定义,并将抵扣的详细计算方式定义清楚:后三年是以捐赠当年的利润为基数一次计算,还是以后三年按照每年的利润为基数?已经享受了减免税的企业,在进行捐赠计算的时候,捐赠的部分是按照原来规定的基本税率计算抵扣,还是按照已经享受的减免的税率进行抵扣?已经做出连续捐赠承诺的企业,无法维持捐赠怎么办?

闫小培委员则建议,将12%的上限提升至15%,以提升企业参与公益慈善的积极性,并且进一步修改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征收公益慈善组织资金保值增值部分的税。辜胜阻委员也认为,12%是不是可以“放大一点”,以促进税收激励机制的效果。

郎胜委员指出,修正案还应明确,自慈善法2016年9月实施至修正案实施之间的“空窗期”,对企业捐赠应适用何种规范。

绝大多数委员表示,该修正案对于鼓励企业慈善捐赠将起到良好作用,有强烈、积极的社会价值导向,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

(责编:刘军涛、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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