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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红十字会法:“社会救助”应不应纳入红十字会定性?

2017年02月23日00:18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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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2月23日电 昨天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审议中,多名委员提出,三审稿结构更加完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修福金委员认为,这次红十字会法的修订,从组织治理、法定职责、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现行法起到很大的补充和完善作用。但他认为,应当在法律中明确红十字会是“群众组织”而不是“社会救助团体”,因为红十字会的职责已经大大拓展超过了社会救助的层面,且群众组织的定性符合群团组织改革方案的精神。

郑功成委员、曹卫洲委员、王乃坤委员等也持类似意见。还有很多委员提出,法律应明确红十字会与一些相关机构、下属机构、其他组织和相关个人的权责关系。

吴晓灵委员指出,目前的法律草案并没有说清楚政府和红十字会的关系,只是谈红十字会怎么样开展工作,但在这部法律里说清楚这些问题暂时是不可能的。她主张,随着改革的深入,必须理清楚红十字会和政府之间人事和财务上的划分问题。

针对上述委员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委员也在发言时做出了回应。他表示,“社会救助团体”未改成“群众组织”,是因为国际红十字会的章程明确要求其会员组织必须是救助团体,考虑与国际章程一致性,不改为好。

邓秀新委员建议,将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改为“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独立、中立的社会救助团体”。白志健委员则建议,为方便我国公民、组织为中国红十字会的海外救助行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可以在法律中加入“我国公民和组织可以为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供便利条件”的表述。

列席全国人大代表李大进指出,虽然法律已经规定了“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但此处的公开并没有时间限制,同样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也未作具体规定,建议给出更清晰的概念。令狐安委员也认为,应注明“定期”公布。

(责编:刘军涛、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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