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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争篮球场背后是资源缺失

专家建议抓紧制定配套法规让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落地

2017年06月20日08:24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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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广场舞的大爷大妈与打篮球的年轻人,看起来很难凑到一起的两个群体,却因为一段打架视频而在近日火爆网络。

5月31日,河南省洛阳市王城公园的篮球场内,年轻人在打篮球时和跳广场舞的大爷大妈因场地问题发生冲突,双方因此拳脚相向。

最终,公园给出一个折中方案:为保证资源共享,规定白天为篮球、羽毛球使用时间,至晚上7点半,晚上可进行广场健身,7点半入场。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落实不到位,设施管理不到位,法治意识不到位……广场舞大爷大妈与篮球少年之间的冲突,将这些问题一次性暴露出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王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广场舞大爷大妈与打篮球少年的冲突事件,折射出我国当前公共文化服务资源与民众需求的巨大矛盾。

3月1日起,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开始施行。其中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诸多规定对于解决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问题有着重要意义。但是,法律中规定的一些制度的实行,需要在内容、方法、程序等方面加以细化,有必要加快地方性法规的出台。”王雷说。

企事业单位开放积极性不高

在距离洛阳市800多公里的北京,李静同样在为缺少健身场地而苦恼。

6月15日,李静像往常一样,在下午6点来到了中央美术学院门口,看到有学生刷卡,她赶紧小跑几步,跟在学生后面进了校园。

下午6点以后,学校的操场也开始热闹起来。有家长扶着几岁的孩子练习骑自行车,也有学生在足球场上踢足球,还有越来越多的跑步者……

“尽管学校依然实行进出校门刷卡的制度,但这几天并不像6月初那么严格,可以跟在学生后面混进去。我家附近只有这里最适合跑步,要不然就得去健身房或更远一些的公园了。”李静对记者说。

但她仍然担心,怕哪天管理再次严起来之后,被挡在校门外。

记者随机走访了北京市多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后发现,这些单位门口的保安基本都会要求出示证件,外人很难进入其中。

“在很多企事业单位,如政府机关、学校、部队,都有自己的健身场地和场馆,但它们开放健身设施的积极性并不高。”在今年北京市政协会议期间,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郑实指出。

最近几个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文亚雄正在跟随导师作“高校对外开放体育设施”的课题,对北京市多个高校的体育设施开放情况作了走访调查。

“随着《全民健身条例》的出台,很多公办院校都在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与此同时,管理混乱、校外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等问题也随之而来,因此,许多高校更倾向于限制校外人员使用校内体育设施。”文亚雄在调研中发现,高校在体育设施的开放上仍有许多顾虑。

究其原因,郑实指出,是因为作为场地方的它们因此得到的经济补偿或收益,不足以令其为此加强安全保卫和管理工作,这就需要通过市场化和加以行政管理的双重手段,使企事业单位与市民共享健身设施。

推进资源整合来“盘活存量”

健身场所密度过低,一直是全民健身目标难以顺利实现的重要障碍。

《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公报》提出,到2025年,全国体育场地建设的目标是人均2.0平方米左右,相对于2014年的人均1.46平方米将有大幅度提升。

与此同时,相关政策与法律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方案。

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的《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中指出,“确保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和符合开放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

尽管有相应的政策与法律都在支持盘活存量,但这一目标的实现并不容易。

“以高校的管理为例,现在一些大学警卫森严,这样做可能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为了校园安全,但客观上把国家的资源变成了少数部门的资源。在不影响高校教学与管理的前提下,这方面的资源应当得到充分开发与利用。”乔新生说。

乔新生认为,长期以来,基础设施建设与使用各自为政,现在来看,这种管理形式所带来的弊端已开始显现。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文化产品的管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教育产品的管理,而科技部门负责科技产品的管理……这种条块分割的体制,不利于高效利用文化资源。”乔新生说。

乔新生认为,在现阶段,需要将重心放在盘活存量上,通过实现资源之间的高度整合,提高文化体育设施的利用效率。

王雷同样建议,根据相关的法律要求,推行公共文化设施资源整合。

王雷认为,对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规定,可以结合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来理解。

例如,物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对国家机关法人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直接支配的文化体育设施,在不妨害其自身合理使用和正常秩序的前提下,应该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推动国家机关法人文化体育设施无偿开放,鼓励事业单位法人文化体育设施无偿开放。”王雷说。

需要配套法规“因地制宜”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辽阳市第一高级中学教师王家娟至今已当了20多年的班主任,她在调研中了解到,“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规定的落实仍有一定难度,究其原因,在于一些公共设施提供者认为,定期免费会增加财政支出、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压力,因此积极性并不高。

“很多中小学都不会在假期开放校园,而提供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又少之又少,很多中小学生放假后就流向了网吧等娱乐场所,也有很多中小学生沉迷于网络游戏与手机游戏,这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是极为不利的。”王家娟对记者说。

在乔新生看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为了确保政府切实履行责任,不仅明确了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类别,还明确了政府在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管理方面的特殊责任。“政府应当尽到法律中所明确的责任,主动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

根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

“然而,当前我国城市健身类公共基础设施相对匮乏,这就要求政府在法律的框架内主动寻求解决的方法。”王雷说。

王雷认为,对于文化体育设施的使用,需要在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下,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更多的健身类配套公共设施。例如,公园的篮球场属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为了最大程度实现物尽其用,对篮球场可以探索分时段用途调节和综合利用的途径。

而这些措施,都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之所以选择高校的操场,主要是离家近,而且设施齐全,既方便又经济。”李静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不止一次表达了这样的期待。

让居民在家门口就能开展体育活动,对于全民健身目标的实现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性,这同样需要配套法规的“因地制宜”。

首都体育学院教授霍建新认为,地方政府可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办法,加快建设百姓社区周边体育场馆场地设施,以满足百姓健身需求。

王雷指出,以城市公园篮球场的使用为例,篮球场属于民法理论上所讲的公用物,应该结合不用群体的不同需求,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分时段进行用途调节,更好实现全民共享。

“事业单位法人和国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文化体育设施,根据其功能、特点,需要收取费用开放的,也应该尽可能向公众优惠开放。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王雷说。

王雷认为,类似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为了最大程度实现物尽其用,都可以探索分时段用途调节和综合利用的途径。因此,地方应当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法规,推行公共文化设施资源整合,使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

(应被采访者要求,李静为化名)

(责编:李楠楠、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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