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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建立项目名录应实行专家评审制

2017年06月20日09:28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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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近日获得通过,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代表性项目名录、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保存、传承、传播以及管理与利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将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并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实行专家评审制度;此外,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条例还明确了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的条件、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

  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保存、传承、传播工作,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并真实、准确、全面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记录和收集有关资料、实物,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并对其代表性传承人和后继人才,予以重点扶持和培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相对集中、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较好的特定区域,文化主管部门可指定专项保护规划;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直接关联的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档案,并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措施予以保护。条例还对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违规违纪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据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乔玉光介绍,2005年,我国与蒙古国联合申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这是内蒙古自治区申报成功的第一个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2009年,自治区申报的中国蒙古族呼麦艺术被公布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了解到,截至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已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2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89个,自治区级项目499个,盟市级项目1343个,旗县级项目2844个,乡镇苏木级项目59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37人,自治区级传承人674人,盟市级传承人2656人,旗县级传承人4740人。目前,自治区已命名、设立了东乌珠穆沁旗、根河市敖鲁古雅鄂温克族乡等13个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面积约43万平方公里。条例的出台将为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责编:李楠楠、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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