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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热议“河长制”入法:建议对失职河长追责

2017年06月22日22:28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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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6月22日电(记者 赵恩泽) 今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河长制”入法、农村水污染治理等成为代表、委员讨论焦点。

冯淑萍委员提到,本次修正案草案对散养畜禽处理有要求,对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但是对农村居民粪便污水如何收集处理没有要求,“应该有一个法律要求。在法律中对城镇生活污水的集中处理有要求,而且提出财政要给予支持,我认为农村要和城市一样,也应该有财政支持。”

吕薇委员说,草案新加的第5条,提到建立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环境治理等工作。但目前,河长制还是一个试点,处于过渡阶段,现在就用法律固定下来是否合适?

全国人大代表康永恒认为,草案将属于行政手段的“河长制”上升为法律规定,实现了地方政府依法行使区辖管理权之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但不能仅是“组织领导工作”“,还要担负相关责任,建议在相关章节增加法律责任的追究条款。

郭凤莲委员说,目前随着旅游事业的迅速发展,有不少水库上游周边开发了旅游景点,钓鱼、水上游、农家乐等,已经造成污水排放,建议增加相关条款,即上游水库周边建筑物的清理和整顿,合理保护下游农村、农民饮用水的合法权益。

邓秀新委员建议在草案第4章增加一条,即国家建立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环保主管部门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确定重污染企业退出名单;国务院综合宏观调控、财税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激励和引导重污染企业退出。

董中原委员说,建议第52条修改为“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制定全面覆盖农村居民需求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长期工作计划和年度建设目标”。

他认为,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不仅关系到水污染防治,也关系到农村整体环境治理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和提高,关系到农村的整体经济社会发展前景,因此国家应全面支持、综合考虑,地方政府应承担相应责任,统筹规划,拿出切实可行的年度建设计划和长期的工作目标

刘振来委员表示,造成现在水污染严重的状况,人为制造、排放污染是个主要原因。同时也要看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监管不力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履职、不尽职、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水污染严重后果的,应该严肃追究责任。

他认为,现在的法律条款只是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讲了“依法给予处分”六个字,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建议进行必要修改,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失职失责如何进行处罚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 

(责编: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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