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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热议;如何恰当的给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监督权

2017年06月22日22:29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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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6月22日电(记者 赵恩泽) 今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围绕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责任与权力问题,委员们在分组审议期间仍存争议。

郎胜委员认为,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检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北京等13个省、区、市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两年来试点地区办理了一批公益诉讼案件,制度设计初衷得到检验,实践证明,制度设计是可行的。

但他同时表示,对草案中“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的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这一表述,持保留意见。他认为,法律授权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后,又由最高检察院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存在自己给自己授权之嫌。

对此,李连宁委员则认为草案授予检查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不是大了,而是小了,受限了。

李连宁委员表示,建议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前置条件上不作限制,删去草案里“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李连宁委员称,上面这一表诉束缚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手脚,应取消这种约束,这样更利于发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作用,推动公益诉讼有序进行。

陈喜庆委员对此有类似观点,认为应当让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监督作用更有力一些,为此,他建议增加行政公益诉讼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由上一级检察院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诉讼,避免同级监督趋于软弱。

冯淑萍委员更看“责任”,她认为本次修法授权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不仅是权力更是义务,建议压实检察院在这一领域的责任。

草案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冯淑萍委员建议把“可以”改为“应当”。

(责编: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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