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8月30日电 (栗翘楚)29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进入第三天的议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等进行了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鲜铁可建议,希望进一步扩大适用缺席审判的案件范围,尽量充分发挥缺席审判制度的优势,不要让犯罪分子将海外作为避罪的天堂。
记者翻阅草案发现,一审稿将缺席审判的案件范围规定为: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出现潜逃境外的情形。二审稿将“等犯罪”这三个字进行了限定,即: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鲜铁可认为,这样限定后使案件适用范围有点过窄,不便于司法实务操作。至少“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不应该从缺席审判案件范围中排除出去。其次,有的大毒枭潜逃境外,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对于打击此类犯罪是有益的。另外还有电信诈骗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利益,也可适用缺席审判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尹中卿表示,希望能够进一步扩大缺席审判的范围,现在仅仅限定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是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的。比如最近几年出现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嫌疑人出逃了,这种案件的影响比贪污贿赂案件对国内经济秩序的影响和其他财产权的侵犯更严重。建议这条去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例举,只要是“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就够了。这样才能更好发挥缺席审判的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玉波表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时必要,意义重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刑事司法体制改革领域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本次修法是改革成果在刑事诉讼立法层面的巩固与体现,尤其是从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衔接机制、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三方面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补充,将为我国国家监察体制建设、强化境外追逃、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