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0月22日电 (栗翘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充分发挥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积极作用,今天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审议。草案将公司自持股份的上限由5%提升至10%,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也由1年提至3年。
草案补充完善了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将现行规定中“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修改为“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增加“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即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上市公司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两种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性规定。
草案还对适当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作了规定,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定,不必经股东大会决议。
此外,为防止上市公司滥用股份回购制度,引发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利益输送行为,草案增加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