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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委员:应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

2018年10月23日22:12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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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0月23日电 (栗翘楚)今天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一些参加审议的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调查核实是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个保障,应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玉波在分组审议时建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应该赋予检察院调查核实权。杜玉波委员表示,调查核实是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个保障,检察院只有通过相关的调查核实才能确定违法情况,并据此提出督促意见和检察建议。如果法律对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中的调查核实权没有规定,检察院在现实中很难发挥监督作用,与“监督必须有牙齿”的要求相悖。建议在草案相应条文中增加一款:“赋予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的调查核实权及必要的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钺锋建议,应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李钺锋委员表示,经调研了解,目前检察机关受理的公益诉讼案件90%以上都是通过诉前程序提出,以督促纠正意见解决。由于没有法律依据支撑,检察人员在在诉前程序进行调查核实时,无法做到深入细致,或调查核实遇到阻力时,也无法正常开展调查工作。为此建议,在草案相应条款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并明确调查对象的配合义务,具体可表述为“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20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采取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显明在分组审议时建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相应条款中,应明确规定赋予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徐显明委员表示,赋予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权,同时规定相关人员具有配合的义务。这样规定才符合法理。如此考虑的根据是:一是,检察机关享有调查权乃世界通例,因为检察机关是一个司法机关。二是,人民检察院在行使自己职权的时候,有责任、有义务把事实搞清楚。赋权是为了让其履责,且这项职权不涉对人身的强制和对财产的限制,只是一种获知事实的手段。

(责编: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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