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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可根据外商投资法制定相应法规

2019年01月30日13:35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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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月30日电 (栗翘楚)29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飞跃表示,二审稿准确把握了外商投资基础法律的定位,确立了外商投资法律的制度框架,章节设立得更加合理,在保护促进的基础上增设了一些新的管理规定和处罚措施,使保护、促进、管理三者的关系更为均衡。同时二审稿保留了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的条款,我认为保留这个条款很重要,我国东中西部的发展极不平衡,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全国性的法律要靠地方的配套来细化和落实,所以对法律草案完全赞成。

李飞跃委员建议,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前增加“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外商投资方面地方性法规”。一是可以有效推动地方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逐步向科学化、法治化方向发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逐步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靠会议纪要、靠红头文件、靠白皮文件管理外商投资在内的经济活动的现象,逐步实现招商和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方向转变。二是有助于解决有些委员普遍担心的地方乱出政策、违规承诺等乱象。靠法律法规比靠“政策”更有利于创造公平、稳定、可预期的投资环境,既可调动积极性,又能防止随意性。三是便于地方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的基本要求,对国家出台的上位法进行细化、具体化,解决好法律实施“最后一公里问题”,更好地保障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钺锋表示,本次立法顺应时代,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一是制定统一的“外商投资法”将显著提高外国投资的国民待遇水平,有利于为外商投资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国际化、法治化投资环境。二是有利于促进外商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目前全国版外资负面清单共有48条规定,具有较高的国际开放度,在实践中也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遵守。本次草案明确“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既大幅简化了外资准入规定,又明确了遵守负面清单规定和信息报告等外国投资义务,顺应了我国利用外资的放管结合现实需求,符合国际通行的高标准外资准入规则和管理规则。三是本次立法完善了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对透明度机制、政府采购、资本市场进入等做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产权保护、征收补偿、知识产权保护等做了专门规定,回应了外国投资者关注,驳斥了部分国家指责我国不注重产权保护的不实之言,对稳定国际投资者信心的针对性作用加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孙建国表示,我同意外商投资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这次专门加开常委会会议研究这部法,说明制定这部法律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作用和迫切性。一方面,该法的制定对扩大开放意义重大。根据十九大关于建立全面对外开放新格局的要求,考虑到当前全球化的新趋势制定一部新的规范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为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就显得更加急迫和必要。这次审议的外商投资法草案就明确了扩大开放和积极利用外资的主基调,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外资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成果,通过立法予以巩固,因此该法的审议也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另一方面,要注意总结以往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和配套法规,防止政策法规在贯彻执行中走样。下一步工作建议关注:一是对于地方政府给予外商投资优惠的范围和幅度应该有详细的配套法规,不能完全各自为政,前提是中央政府不能把引进外资作为地方政府的政绩指标。二是在法律责任方面,对超越政府权限给予外资不合理优惠,或者承诺合理优惠后期不能兑现的,或者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排挤打击投资人、严重侵害投资人利益的,要明确规定处罚的方法,并尽快在相关配套法规中详细规定清楚,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使这部法真正对吸引外资发挥积极有效的保障作用,促进我国进一步形成全面对外开放的新局面。

(责编: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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