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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审:村民委员会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

2019年06月25日23:05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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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6月25日电 (梁秋坪)25日上午,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在遗产管理人制度、继承人宽恕制度、口头遗嘱期限规定等多项规定上,都作了进一步完善。

在遗产管理人制度方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细化了该制度,对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增加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同时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予以补充细化,增加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以及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等。

在继承人宽恕制度方面,草案一审稿规定,对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等行为,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有地方、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提出,规定继承人宽恕制度是必要的,应当进一步严格限定条件,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相衔接,强调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继承人,才能予以宽恕。

草案二审稿采纳了上述意见,规定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等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才能予以宽恕,不丧失继承权。

在口头遗嘱期限规定方面,草案一审稿规定,遗嘱人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经过三个月无效。

有常委会委员提出,三个月期限的起算点不明确,且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才适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已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即应无效,不必规定三个月的期限。

此次草案二审稿删除了有关三个月的期限规定,二审稿第九百一十七条直接规定为: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据了解,鉴于司法部已经出台遗嘱公证的相关细则,草案二审稿删除了一审稿中有关遗嘱公证的具体程序的规定。

(责编:李枫、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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