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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修订草案:明确公益林和商品林差异化管理

2019年06月26日18:01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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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6月26日电 (梁秋坪)2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京召开,森林法修订草案提请会议审议。

明确森林权属、加强森林权属保护,是这次法律修改的重点。根据森林生态建设和集体林权改革的实践经验,草案新增“森林权属”一章,针对我国森林权属的实际,区分主体分别规定。

草案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国务院可以授权有关部门行使或者由有关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职责。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多种所有制的林业经营主体使用。

草案明确,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依法实行承包经营。未承包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国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团队、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营造的林木,依法由营造着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分类经营是这次法律修改的关注点。草案根据森林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采取差异化的政策管理措施。

草案规定,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公益林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公益林经营可以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但是应当符合生态区位保护要求,不得破坏公益林生态功能。除特殊情况外,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草案明确,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森林属于商品林。商品林由林业经营主体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采伐商品林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符合技术规程,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

林木采伐是放活还是管死,是这次法律修改的焦点。草案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完善了森林采伐限额和采伐许可证制度,适当下放审批权,缩小许可范围。

草案规定,国家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总量。年采伐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编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后实施。重点林区的年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草案明确,采伐林地上的林木也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对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等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的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此外,草案还删除了木材生产计划、木材运输证等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内容。

(责编:牛镛、孝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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