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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惩罚性赔偿制度仍需完善

2019年08月27日09:37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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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北京报道:8月23日上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对草案规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张伯军委员认为,还存在明显不足。

草案第1008条规定,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张伯军认为,该条款的主观要件限于故意,没有规定重大过失亦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行为要件囿于违反国家规定,抑制其他积极作为的形式,遗漏了消极不作为情形;结果要件为损害生态环境,致使惩罚性赔偿的性质混同于行政罚款;责任要件模糊处理,未规定具体的计算办法。

据此,他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明知实施的生态环境侵权行为会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仍然实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实际损失的赔偿。另外,请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对实施生态环境侵权行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实际损失的赔偿。另外,请求所受损失一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中国人大》全媒体见习记者田宇 记者舒颖)

(责编:宫宜希(实习生)、王欲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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