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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修订草案: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档案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2019年10月21日22:24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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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0月21日电 (梁秋坪)今天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京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提高档案开放的效率,拟将档案开放期限由三十年缩短为二十五年。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档案作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和人民群众各方面情况的真实记录,是促进我国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依据。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档案事业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档案工作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档案法与时俱进作出修改完善,为档案事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此次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共八章四十二条,比现行法(六章二十七条)增加二章,增加十六条,修改十五条,删除一条。

修订草案以专章形式增加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详细规定。修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修订草案明确了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修订草案指出,电子档案应当符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要求,不得仅因为电子档案采用电子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档案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此外,修订草案对档案信息化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国家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建设数字档案馆;国家推进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

修订草案还增加了档案监督检查的规定。明确监督检查事项,并规定监督检查措施: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实施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

(责编:白宇、王欲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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