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0月21日电 (梁秋坪)2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京召开,森林法修订草案再次提请审议。
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
草案一审稿在总则中规定了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一审后,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完善有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规定,增加有关地区之间横向生态效益补偿的内容。
经研究,二审稿中增加规定:国家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现行森林法第九条规定了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发展优惠政策。草案一审稿中删除了相关内容,对此,有的常委委员和民族委员会提出,不宜简单删除对民族地区的支持政策,建议恢复现行法第九条并作适当的修改。
二审稿采纳了该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可合理利用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
草案一审稿在规定,公益林经营可以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副产品生产,发展森林旅游、康养、文化产业等非木质资源利用,但是应当符合生态区位保护要求,不得破坏公益林生态功能。
一审后,有的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和部门提出,公益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同时符合保护要求、不影响生态的前提下,也应允许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活动,并加强监督。
二审稿采纳了该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