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0月21日电 (梁秋坪)2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京召开,社区矫正法草案再次提请审议。比对草案一审稿,二审稿增加了“法律责任”章节,对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一审中,有的常委委员、社会公众提出,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可能导致其重新犯罪的问题,按需矫正,提高针对性。
草案二审稿采纳了该建议,监督管理章节新增规定:社区矫正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裁判内容、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及时调整。教育帮扶章节也增加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安排,因人施教。
这对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草案二审稿增加“机构、人员和职责”一章,进一步完善细化了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建设方面的规定。
草案二审稿指出,国家推进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和培训,不断提高社区矫正的专业化水平;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心理或者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社会工作者,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此外,为了加强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权益保障,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草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了特别规定,二审稿进一步充实细化了有关内容。草案二审稿明确,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国家鼓励其他未成年人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给予政策支持等。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采取社会化的方式,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会组织依法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依照规定列入本级政府预算;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委托等方式,由相关社会组织提供心理辅导、社会关系改善等专业化的帮扶;国家鼓励有经验和资源的社会组织跨地区开展帮扶交流和示范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