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0月21日电 (梁秋坪)2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京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报告中表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底线要求,是平安中国建设的一项源头性、基础性工作,关系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
实践中大量案件表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多有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且早期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多数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对此,修订草案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规律,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在尽量保留现行法律框架和内容的同时,对其体例结构进行了合理调整,以体现分级预防的理念。
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自我危害,尚未开始危害他人和社会,但如果不予干预会日益严重的行为。在针对该类行为的干预上,修订草案将现行法律规定中明显已经构成治安违法的行为移入严重不良行为,增加实践中未成年人容易和经常发生的其他不良行为,并从及早干预、防止其进一步走向违法犯罪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的具体干预措施。
严重不良行为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修订草案根据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严重不良行为进行了新的界定和列举,便于实践准确识别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治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为解决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因年龄原因不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又缺乏跟进的矫治措施,导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问题,修订草案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规定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此外,为了预防重新犯罪,修订草案还对诉讼中的预防工作、刑罚执行中的预防工作、刑罚执行完毕后的预防工作作出相应规定。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背后,往往有监护缺失、关爱缺乏、管教不严、保护不力等因素。此次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还坚持源头预防、综合治理,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充实学校管家责任,夯实国家机关保护责任,发挥群团组织优势,推动社会广泛参与,最大限度地防止未成年人滑向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