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0月23日电(梁秋坪)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2日分组审议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与会人员普遍表示,与草案二审稿相比,三审稿草案继承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充分吸收成熟实践经验,积极回应社会新问题,特别是增加了家风建设、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无效和被撤销婚姻当中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内容,这对维护文明、和谐、诚信的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在充分肯定的基础上,与会人员展开积极探讨,对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提出了多方面的意见建议。
建议明确“重大疾病”范围
草案一审稿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二审稿将上述的“严重疾病”,修改为“重大疾病”,分组审议时,有不少常委委员提出,婚前告知义务不应仅限于重大疾病,只要患有疾病,就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但是只有在没有如实告知重大疾病时,另一方才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重大疾病”的范围也不够明确,实践中不便于执行。
草案三审稿未调整二审稿中的相关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三审分组审议时,“重大疾病”的范围、标准、认定等问题再度引发代表委员热议。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表示,“重大疾病”是很重要的问题,什么样的重大疾病应该在婚前告知?是不是所有的疾病都要告知?要有界定。他建议将“重大疾病”的范围限制在不适合契结婚姻或者有可能在婚后生活造成重大损害疾病上。
“建议明确重大疾病的范围界定主体和认定重大疾病的标准,避免实践中出现难以操作的情形。”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黎霞认为,随着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和医疗技术的发展,现在属于重大疾病,可能以后社会发展了疾病已经攻克了,如果范围不定,婚姻登记机关拿什么依据认定它是重大疾病?这个重大疾病到底是要二甲医院还是三甲医院,还是专门的司法鉴定确诊之后才可认定为重大疾病,另一方才有权去要求撤销这个婚姻呢?因此建议在法律当中要明确这个问题。
建议“非婚同居”入法
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三审稿没有对“非婚同居”作出规定,但这一问题仍引起了委员们的关注。
“目前,非婚同居的现象呈快速上升趋势,与此相伴,产生的纠纷也大幅增加,比如财产继承问题、孩子的问题等,亟须立法来解决,建议考虑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生活日趋复杂化的现状,在立法中作出适当回应。”韩梅委员建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对非婚同居关系作出原则规定。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黎霞认为,草案三个条款提到了“同居”一词,明确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新增规定了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但是与他人同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是否需要稳定的与他人居住在一起才可认定同居呢?还是必须以夫妻名义居住呢?如果对于与他人同居的定义不明确,将会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执行。
建议放宽收养子女的人数限制
草案三审稿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对这一条款,陈文华委员认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可以收养,这一款不应该成为收养人的限制,世界上把收养视为一种慈善行为,只要有善心、有能力,无其他不良的情况,善举是完全可以的。他解释道,此前对收养子女的人数加以限制,主要是因为以前大家工资收入比较低,生活不宽裕,收养的子女多了,肯定抚养不起的。现在不同了,现在有这个能力,特别是改革开放四十年,很多人都先富起来了,先富起来的人有这种能力,可以多收养。”
陈斯喜委员也建议,应该删除对收养子女人数的限制。他认为当前我国已允许生育二胎,现在社会上也在呼吁鼓励生育。有人预测到2027年的时候我国人口可能会出现负增长。民法典要具有稳定性,制定的时候应该有前瞻性,应该着眼长远。政策性太强,阶段性的做法,不宜在这么一部重要的法律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