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23日电 (梁秋坪)今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京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草案包括生态环境修复、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国土空间用途管控等9个章节,共计84条。草案明确规定: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等重点水域十年内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高虎城作草案说明时表示,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长江全长6300多公里,为世界第三大河流,全流域涉及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域面积180万平方公里,横跨东、中、西部三大经济区,具有完备的自然生态系统、独特的生物多样性,蕴藏着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矿产资源、全国三分之一的水资源、五分之三的水能资源,全国大部分淡水湖分布在长江中下游地区,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水源地、生态宝库和重要的黄金水道,地位十分重要。但是,今天的长江“病了”,洞庭湖、鄱阳湖频频干旱见底,部分水系严重断流、河湖生态功能退化、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水污染形势严峻,面源污染加剧。
为此,必须制定一部具有针对性、特殊性和系统性的长江保护法,加强生态系统修复和环境治理,切实保障长江流域生态安全,促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草案在总则中明确了该法的适用范围。按照流域整体性保护原则,草案第二条依据长江流域自然地理状况,以长江流经的青海、西藏、四川等相关19个行政区域范围为基础,将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确定为长江全流域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下的分部门管理体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建立。
同时,为落实党中央有关建立“河长制”的要求,并与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相衔接,草案提出,长江流域市、县级河长,负责落实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决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此外,在有关法律责任方面,草案在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权的同时,增加了对行使职权的责任追究的规定;为了加强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环境的保护,专门设立了对破坏生态系统行为和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罚;对长江流域长期以来突出的违法采砂活动专门设立了处罚条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