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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草案三审稿拟明确电子定位适用情形

2019年12月24日21:01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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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2月24日电 (梁秋坪)社区矫正法草案23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这是该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为了更慎重地使用电子定位,三审稿进一步明确电子定位使用的条件、批准程序和期限。

草案二审稿中对社区矫正机构使用电子定位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二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使用电子定位应当慎重,建议进一步明确使用的条件、批准程序和期限。草案三审稿吸收了相关意见,将“经过批准”明确为“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时增加规定“使用电子定位方法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此外,根据监督管理需要,草案三审稿增加两种可以使用电子定位的情形:一是,“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二是,“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23日上午,在对社区矫正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社区矫正法草案符合当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审议修改后提请此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沈跃跃副委员长表示,制定社区矫正法对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草案三审稿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总结多年来社区矫正实践中的经验,比较好地回应了社区矫正工作中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操作性比较强,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委员肖怀远表示,我们国家的社区矫正立法是在“先实践后立法”的方针下进行的,2003年国家在天津等地开展的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在积累了一定经验的基础上推广到全国,进一步检验了社区矫正制度的可行性,探索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制度。自2011年这项制度写入刑法以来,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

他认为,社区矫正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加强社会治理,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他建议,实施社区矫正应当依托和借助社区的各种矫正资源和服务力量,充分发挥社区矫治较之监狱矫正的最大优势。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证责任落实到位,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配齐配强,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经费落实,加强监督指导。

此外,委员肖怀远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也十分关心。他建议,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还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作用,教育部门、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都应该认真履行法定责任,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保证法律实施效果。

在分组审议中,委员王教成谈到了关于社区矫正的定位问题。他认为社区矫正是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等4类犯罪实施的非监禁型矫正刑罚,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蕴含着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功效。

他建议将草案第3条修改为“社区矫正工作坚持惩罚与矫正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以更好地体现党和国家坚持惩罚罪犯与教育矫正相结合的方针,也更有利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和感化。

在他看来,社区矫正体现的不仅仅是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社区矫正的惩罚性不宜淡化和忽视。首先,社区矫正应当以惩罚为基础,严格落实具体的惩罚性措施。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罪犯,应当就其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承担惩罚性后果,得到应有惩罚。其次,社区矫正通过弱化监狱的封闭性、放宽罪犯的自由度、增加罪犯与社会的联系,来教育帮扶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终促进罪犯回归社会,摆脱犯罪“标签”影响,使之更好更快地融入社会,达到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

(责编:邓志慧、岳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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