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8日10:55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12月28日电 (梁秋坪)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7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根据两部税法草案的说明,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完善税收法律制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起草形成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和契税法草案。两部税法草案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
与暂行条例相比,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维持现行征税范围、税率不变,明确了计税依据和税收减免内容,规定了应纳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契税法草案维持现行税率不变;拓展了税收减免范围,将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调整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申报期限。
委员尹中卿表示,提交这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两个税法草案,是推进税收法定原则一个很重要的进展。这两个法律草案都是根据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原则,把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草案。
委员罗毅认为,近年来,我国多项税收法律制定工作加快步伐、加速推进,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进税收法治化的进程已经步入了快车道。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两部税法草案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他表示对两部税法草案总体赞同,没有修改意见。他还建议相关部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税收立法步伐,健全完善税收法治体系,更好地用法治力量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值得关注的是,契税法草案将暂行条例分开设置的契税申报、缴纳税款两个环节,合并为申报缴纳一个环节,并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期限,由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修改为“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李晓东委员建议在条文中区分契税的纳税申报义务和税款的缴纳义务,明确纳税申报时间和税款缴纳期限。建议保留契税暂行条例第9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第10条修改为“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应该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缴纳契税。”
在他看来,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既是相关联又是有区别的两个行为,纳税申报是税款缴纳的前提,纳税申报要求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后的法定时间内计算当期应纳税款,税款缴纳是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后缴纳税款的行为,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范围内缴纳税款。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均需分别给予纳税人一定的期限,草案第10条规定“纳税人应该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申报缴纳契税”,根据草案第8条规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因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签立而随之发生。实践中,纳税人已经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但基于种种原因没有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义务及税款缴纳义务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容易造成契税税款不能及时入库的风险,有悖于税收征管法对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