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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春耀:香港国安法的内容比基本法第23条要广泛的多

2020年07月01日12:33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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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7月1日电 (朱紫阳)今天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表示,全国人大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法律都不会取代香港基本法第23条要求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的规定。

沈春耀介绍,这次国家采取立法措施,包括全国人大作出决定和人大常委会出台法律,很多人关心香港基本法现行第23条规定的立法。关于这个问题,在形成、提出和推进“决定+立法”的工作部署中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的第三条有明确要求。刚刚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7条也明确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尽早完成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的国家安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

沈春耀表示,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尽早完成立法,这是非常明确的。特别行政区方面,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也是明确表态在国家法律出台后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我想说明以下一些情况:

第一,第23条规定了什么呢?它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一共规定了七种行为。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还有两种是和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者团体有关的活动,一共七种应予禁止和惩治。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出台的决定第6条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即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行为和活动。这四类是全国人大决定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来惩治的。所以一个七种,一个四种。其中,有两种行为是有交集的,一个是分裂国家,另外一个在第23条中表述是“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在国安法中的表述是“颠覆国家政权”,含义更为广泛、更为充分。

第二,两者又有很大不同。新出台的法律除了规定四类应予惩处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外,还包括许多其他的重要内容。刚才讲到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三类规范。再展开一点,内容有“两个层面”,包括特区层面的制度安排、国家层面的制度安排。“两个方面”,一个是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一个是建立健全执行机制。也就是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刚才讲的实体规范、程序规范、组织法规范都在其中,也就是说,新出台的法律内容比原来基本法第23条设想的内容要广泛的多。

第三是不取代。全国人大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法律都不取代香港基本法第23条要求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的规定。

第四,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包括尽早完成基本法规定的有关立法。还有一句话在法律中也有明确,“完善相关法律”,也就是说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个层面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可能也不限于第23条立法。去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有一个案例,依据的就是现行的《社团条例》,还有《刑事罪行条例》,现行的香港本地法律中还有一些法律也和国家安全有关。所以,从特区层面完善法律制度当然包括尽早制定基本法第23条要求的立法,也包括其他方面。

最后还有一个重要的内容,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及其实施,不得同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新近出台的法律相抵触,不得同国家层面的全国人大的决定和法律相抵触。这都是重要的制度安排。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第二十次会议上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判断,决定和法律符合我国宪法、香港基本法,这部法律还符合全国人大决定的精神。所以这是一个整体的、相互都有密切关联的制度安排,应该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

(责编:岳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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