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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6月25日16:47  來源:中國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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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常委會辦公廳的安排,我就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這個專題和大家交流。

  一、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的性質和定位

  講性質,這要從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說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們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根據憲法規定,人民與國家政權的關系: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是我們國家政權制度的核心內容和基本准則。二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這就是說,人民通過選舉把屬於自己管理國家的權力委托給選出的代表去行使,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其權力來源於人民,是人民授予的,人民代表大會是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三是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也就是說,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的“一府兩院”,要對由人民民主選舉產生的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它監督。四是人大代表受選民或選舉單位監督,選民或選舉單位有權依法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這就能從制度上保証人民當家作主,掌握管理國家的權力。總之,從根本上說,人大和“一府兩院”的權力都來自人民,都要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這是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法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它的常設機關依法行使監督職權,其實質是代表國家和人民進行的監督,是國家最高層次的監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監督工作作出的有關決議、決定,“一府兩院”必須執行。

  講定位,這要從我國的權力監督體系說起。改革開放以來,經過不懈努力,我們已經建立並在逐步完善黨內監督制度、行政監督制度、司法監督制度,以解決黨員違反黨紀、政府工作人員違反政紀、國家工作人員違法犯罪的問題。在訴訟活動中,還建立並完善司法機關相互間的監督,上下級法院的審級監督,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此外,還有政協民主監督、民主黨派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等。人大監督制度同這些監督制度一起,共同構成了黨和國家監督體系。這個監督體系是全方位、多層次的,實踐証明是符合我國國情和實際、行之有效的。人大監督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其他監督制度不可替代的。人大監督的目的,在於確保憲法和法律得到正確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確保行政權和司法權得到正確行使,確保人民的合法權益得到尊重和維護。憲法和有關法律明確規定了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職權和行使職權的程序。人大對“一府兩院”的監督工作如果沒有搞好,就會失職﹔如果代行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就會越權。人大的監督工作既不能失職,又不能越權。這是人大監督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准確定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要把握好這個定位。

  二、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監督工作的法律依據和基本原則

  監督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憲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憲法的實施﹔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等監督職權。憲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監督工作的根本依據,根據憲法制定的全國人大組織法、全國人大議事規則、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預算法、審計法對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憲法行使監督的職權和程序作出了比較具體的規定。2006年8月制定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是經過20年磨一劍,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開展監督工作的實踐基礎上,總結經驗,凝聚共識,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一府兩院”工作的基本原則、監督方式和監督程序作出較為全面的規定,使人大的監督工作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監督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監督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據。

  行使監督權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歸納起來有五條,即堅持黨的領導、依法行使職權、集體行使職權、接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向社會公開的原則,其中前三條是政治原則、法制原則、組織原則,是行使監督職權必須遵循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則。

  第一,堅持黨的領導。監督法明確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圍繞國家工作大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必須堅持“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其中堅持黨的領導是核心。回顧中國革命、建設、改革歷程,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是我們黨領導各族人民經過艱苦奮斗取得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黨總結建國以來正反兩方面的經驗,特別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訓,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堅定不移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既不走封閉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幟的邪路,開辟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確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加快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一步一個腳印,取得了一個又一個新勝利。實踐充分証明,沒有黨的領導,就沒有現代中國的一切。

  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們黨把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的偉大創造。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証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黨領導國家、執掌政權的重要制度載體。隻有在黨的領導下,才能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作用﹔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加強和完善,可以更好地實現黨的領導。因此,堅持黨的領導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監督工作中必須始終不渝遵循的政治原則,是其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的核心。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監督工作中堅持黨的領導,最重要、最根本的是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和基本要求,貫徹黨的重大決策和方針政策,依照法定程序,在充分發揚民主的過程中實現黨的主張和人民共同意志的統一,保証黨的主張得到貫徹落實。

  第二,堅持依法行使職權。監督法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行使監督職權”。“行使監督職權的程序,適用本法﹔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必須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這是在監督工作中必須遵循的法制原則。這裡所說的法定權限和程序也就是職權法定、程序法定。職權法定是指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的監督職權。如前面引述的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監督職權。再如預算法第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中央決算﹔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關於預算、決算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關於預算、決算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必須有法律依據,必須在法定權限范圍內行使,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程序法定是指行使監督職權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不能重實體輕程序,程序違法是無效的。監督法主要是程序法,所以規定行使監督職權的程序,適用監督法。監督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行使監督職權的程序,如預算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對下一級政府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報送備案的決算,認為有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或者有其他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批准該項決算的決議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經審議決定撤銷的,該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責成本級政府依照本法規定重新編制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堅持集體行使權力。監督法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監督職權。”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開展監督工作中必須遵循的組織原則。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既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組織的,又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運作的。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是一個權力集體,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一員,是權力集體中的一個個體,個體不能代表集體,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集體有權、個人無權”的原則。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是集體行使職權,集體討論問題,集體決定問題。在審議議案時,大家各抒己見,暢所欲言,實行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誰對就聽誰的﹔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決定問題時,採取表決的方式,一人一票,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了的事情,按照決定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誰都要執行。

  第四,堅持接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監督法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這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監督工作必須遵循的原則。根據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與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其他法定權力一樣,應當向全國人大報告並接受監督。為了保障人大代表對人大常委會工作的知情權,便於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常委會的工作,監督法規定,人大常委會在監督工作中的有關報告、審議意見及研究處理情況等,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

  第五,堅持公開原則。監督法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向社會公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監督工作中必須遵循這一原則。人大行使監督權,要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這是由我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性質和地位決定的。公開原則是保証人大常委會的監督符合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同時也是把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置於人民監督之下的重要保障。常委會要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通過刊登常委會公報、召開新聞發布會、組織記者採訪和網絡發布等多種形式,把常委會監督工作年度計劃、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聽取的工作報告及審議意見和“一府兩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等,向社會公開,認真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使常委會監督工作在人民群眾的監督下更好地開展。

  三、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的內容和形式

  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經常性監督工作的主要內容是兩項:一是工作監督,二是法律監督。工作監督,是指人大常委會對“一府兩院”在工作中是否正確實施法律和依法行使職權,是否正確貫徹國家的方針、政策,是否正確執行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的情況所進行的監督。工作監督包括:專項工作監督、計劃和預算執行情況監督和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等。法律監督,是指對規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規定所進行的監督。規范性文件除了憲法和法律外,還包括兩類:一是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二是上述文件以外的其他由國家機關制定的決議、決定、命令等。這些決議、決定、命令雖然不是我國法的淵源,但大多也是涉及公民的權利義務和普遍適用的,因此,也要接受人大監督。

  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經常性監督工作主要有四種形式:

  一是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的專項工作報告。根據監督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每年選擇若干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安排聽取和審議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通過六個途徑反映的問題確定:(一)常委會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二)人大代表對“一府兩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四)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五)人民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六)社會普遍關注的其他問題。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一府兩院”研究處理。“一府兩院”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后,向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一府兩院”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委會報告。

  二是審查和批准決算,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根據監督法的規定,國務院應當在每年六月,將上一年度的中央決算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國務院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審查和批准計劃、預算在執行中所必須作出的部分調整方案。在審查和批准決算同時,聽取和審議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決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重點審查下列內容:(一)預算收支平衡情況﹔(二)重點支出的安排和資金到位情況﹔(三)預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況﹔(四)部門預算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五)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批准預算的決議的執行情況。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還應當重點審查國債余額情況。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國務院研究處理。國務院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國務院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委會報告。另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經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后,在實施的中期階段,國務院應當將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提請常委會審議。規劃經中期評估需要調整的,國務院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三是對法律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執法檢查報告。根據監督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每年選擇若干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對有關法律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常委會根據年度執法檢查計劃,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則,組織執法檢查組。執法檢查結束后,執法檢查組應當及時提出執法檢查報告,提請常委會審議。執法檢查報告的內容包括:對所檢查的法律實施情況進行評價,提出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執法工作的建議﹔對有關法律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連同執法檢查報告,一並交由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一府兩院”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后,向常委會提出報告。必要時,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或者由常委會組織跟蹤檢查。

  四是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根據監督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釋進行備案審查。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上述規范性文件同憲法、法律規定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可以主動進行審查。對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上述規范性文件同憲法、法律的規定相抵觸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如果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予以撤銷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對於司法解釋,有關專門委員會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同法律規定相抵觸,而高法或者高檢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可以提出要求予以修改、廢止的議案,或者提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法律解釋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

  除上述四種主要監督形式以外,監督法還對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其他監督形式作了規定。

  四、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的務實創新和與時俱進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監督工作,全面貫徹實施監督法,按照“圍繞中心、突出重點、講求實效”的工作思路,加強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完善監督工作方式方法,監督和支持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推動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加強對經濟工作的監督,涉及宏觀經濟運行、經濟結構調整、預算決算、“三農”工作、資源環境保護、重要領域改革等方面,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加強對民生工作的監督,推動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解決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加強對司法工作的監督,督促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完善工作機制,強化隊伍建設,規范司法行為,提高司法水平,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監督工作取得了新進展、新成效。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求真務實,不斷創新,積累了許多有益經驗。全國人大常委會採取“五個結合”的監督方式,增強監督實效。一是把監督工作與立法工作結合起來。常委會在開展監督工作時,更加注重分析現行法律規定不適應不完善的問題,為修改完善法律提供重要依據,使法律的修改更具針對性,使法律的規定更具可操作性。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發生后,常委會在聽取審議國務院有關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工作報告、組織力量到災區實地調研的基礎上,對防震減災法作了全面修訂。2011年常委會檢查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實施情況,就執法檢查報告中提出的老年社會保障和養老社會服務體系建設滯后等突出問題,修改完善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二是把聽取專項工作報告與執法檢查報告結合起來。既聽取“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又進行執法檢查,兩者互融互補,使監督工作在廣度和深度上取得更佳效果。如常委會始終把推動解決“三農”問題擺在重要位置,在檢查農業法等5部涉農法律實施情況的同時,聽取審議國家糧食安全、農田水利建設、促進農民穩定增收等6個報告,強調要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切實保障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加大對糧食主產區和農田水利建設投入,提高農業科技進步貢獻率,發展專業化、標准化、規模化、集約化生產﹔完善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加大財政“三農”投入,加強現代農村建設,支持農民多渠道就業,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推動城鄉發展一體化。

  三是把初次監督與跟蹤監督結合起來。對年度計劃中安排的初次監督事項,在監督檢查、提出整改建議以后,為促使整改措施得到落實,必要時再進行跟蹤監督檢查,務求一抓到底,見到實效。為保証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2009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食品安全法。2010年2月和2011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安排了初次和再次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了檢查食品安全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推動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健全食品安全統籌協調機制,完善食品安全標准體系,建立風險監測和評估機制,開展食品非法添加、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依法查處了一批典型案件,有力地推進了食品安全法的有效實施。

  四是把專項監督與綜合監督結合起來。既可以在分別進行專項監督的基礎上,把互有內在聯系的若干問題集中起來,再進行全面的綜合監督﹔也可以在綜合監督的基礎上,抓住幾個突出問題,深入進行專項監督。如常委會針對資源環境約束加劇的問題,先后聽取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地和礦產資源管理等報告,開展了環境影響評價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節約能源法執法檢查,對資源環境問題進行綜合監督,從法律層面和工作層面促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推進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建設。

  五是把推動自行整改與依法糾正結合起來。對在監督中發現的問題,特別是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發現的與法律相抵觸的問題,依照備案審查程序,先由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同制定機關進行溝通,由制定機關自行修改或者廢止。制定機關不予修改或廢止的,再提請常委會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處理。這樣做,既可以使全國人大常委會把握監督工作的主動權,又給予制定機關自行糾正的機會。

  在“五個結合”的基礎上,常委會在創新監督工作方式方法上還有許多新亮點:

  1.開展專題詢問。詢問和質詢是人大對“一府兩院”實施監督的法定形式。自2010年起,常委會結合聽取審議國務院有關報告,分別採取分組會議、聯組會議等形式開展了9次專題詢問,由國務院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同常委會組成人員深入交流,共同研究解決問題的辦法,同時通過電視、網絡等媒體進行現場報道和直播,產生積極社會反響。如常委會在聽取審議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情況的報告時,開展專題詢問,強調要建立可持續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投入機制,嚴格區分保障性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的界限,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和運營機制,真正使低收入住房困難戶得到實惠。

  2.組織專題調研。調查研究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內在需要,同時也有利於推動有關方面的工作。常委會積極探索調查研究的新方式,圍繞中央重大決策的研究制定和宏觀調控政策的貫徹實施,多次組織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主動開展監督工作的專題調研,提出務實中肯的意見和建議。如2009年,常委會圍繞中央政府公共投資計劃實施,選擇了4個相關題目進行專題調研。並在常委會會議上同時安排聽取審議國務院專項工作報告和常委會專題調研報告。這次專題調研是在中央政府公共投資計劃實施過程中進行的,是常委會加大監督工作力度、提高監督工作水平的一次有益嘗試,不僅增強了人大監督工作時效,而且豐富了人大監督工作方式。

  3.加強預算監督。預算監督是常委會的重要職權。為增強監督實效,將以往在6月份常委會會議上聽取審議中央決算報告時一並審議當年前5個月預算執行情況的做法,改為在8月份會議上專門聽取審議當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重點審查全國人大批准的預算及預算決議執行情況、中央財政轉移支付情況、重點支出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等,同時加強對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推動建立政府全口徑預算決算制度。

  4.加強跟蹤監督。跟蹤監督是這些年人大推動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的一個好辦法。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認真總結經驗基礎上,更加注重綜合運用多種監督形式,就同一問題在一屆內或者一年內連續進行監督,就“一府兩院”研究處理常委會審議意見情況聽取專項報告,進行跟蹤監督,督促有關方面抓緊整改,力爭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如為推動勞動合同法有效實施,常委會在這部法律正式實施的當年就進行執法檢查,針對國際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勞動就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強調要千方百計穩定和擴大就業,防止拖欠職工工資和大規模裁員,提高中小企業和勞動密集型產業勞動合同簽訂率。2011年又組織開展第二輪執法檢查,並在去年對勞動合同法作出修改,重點解決勞務派遣被濫用及不規范問題,明確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只是補充形式,對勞務派遣工作崗位作出更加明確的界定,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強調勞務派遣人員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

  5.把監督工作與法律制定工作結合起來。監督工作一般是在事后進行監督,在此基礎上,積極探索在法律制定過程中開展監督工作,以利於提高新制定法律的立法質量。如常委會在第二次審議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的同時,安排聽取關於外國人入出境及居留、就業管理工作情況的專項報告。草案結合報告中提出的問題和審議意見作出修改,細化了出境入境的管理規定,規范了外國人停留居留行為,強化了邊防檢查以及調查、遣返、處罰等措施,使制定的出境入境管理法更具有針對性、實效性。

  6.把監督工作與代表工作結合起來。充分發揮人大代表作用,是加強和改進人大監督工作的必然要求。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邀請300余名代表參加常委會執法檢查,組織1680名代表開展專題調研,並形成調研報告103篇,對監督工作提出了很多有益的建議和意見,有利於提高監督工作的質量和水平,效果很好。

  做好監督工作,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責。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人大要加強對“一府兩院”的監督,加強對政府全口徑預算決算的審查和監督。習近平總書記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要擔負起憲法和法律監督的職責,加強對憲法和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健全監督機制和程序,堅決糾正違憲違法行為。張德江委員長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得不到有效實施,就是一紙空文。並進一步指出,要圍繞大局、突出重點、加大力度,全面貫徹實施監督法,認真行使監督職權,增強監督實效。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按照中央要求,進一步依法加強和改進監督工作,抓緊制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要點和立法、監督工作計劃,抓好貫徹落實,監督和支持“一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証憲法和法律的有效實施,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

  (胡康生 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

(來源:中國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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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的法治意義
常修澤:自然壟斷性行業也可以引入競爭
糧食安全始終是頭等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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