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掉利潤不是拒絕同工同酬的理由
2013年09月02日06:37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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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印斌
人社部相關司局負責人日前明確表示,雖然勞務派遣職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權利,但不包括福利和社會保險。這位負責人介紹,這是因為其他部門和部分央企的強烈反對,有央企算賬,其當年全行業利潤300多億元,如其勞務派遣工都實行完全意義的同工同酬,保險和福利就會吃掉近260億元“利潤”(9月1日《京華時報》)。
砍掉了福利和社保的同工同酬,還能叫“同工同酬”嗎?這樣的“解讀”,或曰“決定”,一方面,涉嫌嚴重傷害勞動者的感情,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開列出來的理由也不充分、沒有道理,牽強得很。
關於“同工同酬”,盡管不同的人有未盡相同的說法,負責協調用工關系的人社部官員也完全可以有自己的理解。但是,任何理解和解讀,都應該有言說的邊界,不能離開法律而自圓其說。根據今年7月1日起生效之新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這裡說的“相同”,應該包括兩個相同,即工作相同和報酬相同。也即,用人單位對於技術和勞動熟練程度相同的勞動者在從事同種工作時,不分性別、年齡、民族、區域等差別,隻要提供相同的勞動量,就獲得相同的勞動報酬。這裡面提及的“報酬”,當然應該包括保險和福利。
這是因為,一者,目前很多企業,特別是央企,來自福利和保險的收入已經佔到了相當高的比例。再者,當下發放的工資與保險、福利共同構成勞動者的報酬,即現實的和預期的收益。如果僅僅在現實的收益上面體現“同工同酬”,隻能是殘缺的、不完整的“同工同酬”,也不可能真正體現新法修訂的政策意圖。
至於說,部分央企反對,似乎也並不能成為新法中關於“同工同酬”規定打折扣的理由。央企再有話語權,其博弈、游說的能量再大,也應該是法律調整的對象,而非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法外主體。央企以“利潤”為由阻撓新法實施,也恰恰表明,實施完全意義上的同工同酬勢在必行,不能再拖延下去了。任何企業的發展,都應該建立在科技創新、產業發展而非對勞動者的盤剝上面。
根據全國總工會的一項調查,全國被派遣勞動者人數2011年達到約3700萬人,佔到國內職工總數的13.1%。其中,國企和政府機構中雇有大量勞務派遣人員,有的行業60%的員工都屬於勞務派遣制。這一狀況不解決,不僅不可能真正體現平等、公平的社會價值訴求,也會使得企業在不斷加劇的收入水平割裂中降低效率,喪失機遇。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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