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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修改呈現六大亮點

2013年09月04日15:12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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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經過江蘇南京軟件產業的名企商標牆。王啟明攝

  為了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充分發揮商標制度作用,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第三次審議並表決通過了商標法修正案。

  1982年制定、1993年和2001年兩次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是我國改革開放后頒布的第一部知識產權專門法律,該法實施30多年來,有力地推動了我國商標事業的蓬勃發展,使我國商標注冊、管理和保護工作與國際規則快速接軌。

  截至2013年上半年,我國商標累計申請量、累計注冊量分別為1221萬件、817.4萬件,有效注冊商標已達680.8萬件,位居世界第一,並涌現出一批享譽海內外的馳名商標。

  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現行商標法中,有的內容已難以適應實際需要,主要表現在商標注冊程序比較繁瑣、商標確權時間過長、惡意注冊商標現象比較常見、商標侵權行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增加商標審查時限的規定

  現行商標法對商標審查時限未作規定,僅要求對商標注冊申請和商標復審申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在草案征求意見的過程中,許多企業提出:目前商標注冊申請審查時間過長,企業的商標權益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無法運用法律武器維護其利益,影響企業品牌戰略的實施,建議明確審查時限。”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王清說。

  王清介紹,考慮到法律規定的時限要切實可行,參考實踐中商標案件的平均審查時限,新商標法增加了商標審查時限的規定:商標局初步審查時限為九個月﹔對異議申請調查核實的時限為十二個月。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決定進行復審的時限為九個月、對商標局認為異議成立而不予注冊決定復審的時限為十二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分別延長三個月或者六個月。同時,對商標無效宣告、撤銷的審查時限等也作了相應規定。

  完善商標注冊異議制度

  現行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申請初審公告后,任何人可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商標注冊異議首先由商標局審查作出裁定,對商標局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復審,對復審決定不服可以提起訴訟。

  “現行的異議程序過於復雜,審查期限過長,影響了申請人及時獲得商標注冊。實踐中,還有一些單位和個人惡意提出異議,拖延商標注冊申請人獲得商標注冊的時間,從中獲取不正當利益,許多申請人被迫給付財物,‘花錢免災’,換取對方不提異議或撤銷已提出的異議。” 王清說。

  “針對實踐中的問題,新商標法簡化了異議程序,刪除了商標局對商標異議進行審查作出裁定的環節,規定商標局對異議進行審查后直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對商標局認為異議不成立、准予注冊的,異議人可以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商標局認為異議成立、不予注冊的,被異議人可以申請復審。”王清說,為了減少實踐中的惡意異議的情形,新商標法還將以侵犯在先權利為由提出異議的主體限定為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厘清馳名商標保護制度

  “2001年修改商標法時,為履行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的義務,在商標法中增加了關於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實踐中,存在將馳名商標作為一種榮譽稱號的誤區,盲目追求馳名商標認定,甚至出現弄虛作假的情況。”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局長許瑞表說。

  為了厘清馳名商標保護制度,新商標法遵循了“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明確規定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商標法有關保護馳名商標的規定,隻有當事人在商標案件中提出保護其馳名商標的申請后,才可以適用相應的規定﹔同時規定,認定結果僅對該案件有效。

  “新商標法禁止以‘馳名商標’的名義進行廣告宣傳,避免誤導消費者。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違反上述規定,通過宣傳自己的商標是‘馳名商標’的方式進行廣告宣傳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許瑞表強調。

  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

  針對商標侵權案件中受害人維權成本高、“贏了官司賠了錢”的現象,新商標法還增加了懲罰性賠償規定,提高了法定的侵權賠償數額,規定: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權利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者商標使用許可費的一到三倍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新商標法還將法定的侵權賠償額由“五十萬元以下”修改為“三百萬元以下”,即權利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者商標使用許可費難以確定的情況下,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國家工商總局法規司司長張輝介紹,新的商標法減輕了商標專用權人的舉証負擔,增加了有關文書提供令的規定: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証,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証據判定侵權賠償數額。“這一規定將一定程度上減輕權利人的舉証負擔,有利於解決商標侵權案件中的索賠依據不充分的問題。”

  禁止搶注他人商標

  “一些企業或者個人利用與商標在先使用人的特定關系而惡意搶注該商標的現象時有發生,如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他人已經使用的未注冊商標而搶先注冊等,嚴重損害了商標在先使用人的權益,也不利於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王清說,新商標法增加規定,禁止與商標在先使用人具有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的人搶注該商標。

  王清介紹,實踐中,有的人“傍名牌”,將他人商標用作自己企業字號,進行不正當競爭。為此,新商標法增加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規范商標代理活動

  “一些商標代理機構違反誠實信用的原則,利用其業務上的優勢,幫助委托人進行惡意商標注冊,甚至自己惡意搶注他人商標進行牟利。”許瑞表說,為此,新商標法明確規定,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此外,新商標法規定: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可能存在商標法規定不得注冊情形的,商標代理組織應當明確告知委托人。商標代理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於惡意搶注他人商標或者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的,不得接受委托。

  “根據新商標法,商標代理機構有商標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對違反法律規定且情節嚴重的商標代理組織,還可以由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並予以公告。”許瑞表說。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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