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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突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預防

2014年09月01日15:13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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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在京閉幕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將於12月1日起施行。此次安全生產法修改突出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預防。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2002年制定的安全生產法施行十余年來,對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由於我國正處於工業化快速發展進程中,安全生產基礎仍然比較薄弱,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安全防范和監督管理不到位、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屢禁不止等問題較為突出,生產安全事故還處於易發多發的高峰期,特別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產的各方面工作亟須進一步加強。

  此次修改重點強化三方面的制度措施:一是強化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解決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投入、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用發揮等問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問題﹔二是強化政府監管,完善監管措施,加大監管力度﹔三是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加重對違法行為特別是對責任人的處罰力度,著力解決如何“重典治亂”的問題。

  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新的安全生產法強化和落實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為確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到位,新法進一步明確了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並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証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為加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保障力度,新法增加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規定。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專業技術隊伍建設,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專業水平,總結實踐經驗,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有益做法,新法規定礦山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為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切實做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在現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基礎上,新法增加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為進一步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做到防患於未然,新法增加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規定。

  明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責任

  新的安全生產法在保証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切實負起責任方面增加了新的規定,以使其更好發揮作用。

  新法在這方面增加了三個方面規定:一是進一步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七項職責﹔二是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要保証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能夠參與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三是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對其打擊報復,包括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改變部分建設項目驗收單位

  新的安全生產法改變部分建設項目驗收單位。

  現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上述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須由相關主管部門驗收。

  目前,按照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為落實單位主體責任,擬取消上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由主管部門驗收,改為由建設單位驗收,改革方案已經報送國務院審查。

  考慮到強化和落實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要求,推動安全生產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新法將上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的主體由主管部門改為建設單位,並規定由建設單位對驗收結果負責。

  賦予監管部門強制執行權力

  新的安全生產法進一步完善監管措施,增強監管執行力。

  新法適當擴大了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對象范圍,增加規定可以查封、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以及可以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

  同時,新法增加規定,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針對實踐中有些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但拒不執行監管部門依法作出的停產停業等決定而導致事故發生的情況,為確保消除事故隱患,預防事故發生,新法在嚴格適用條件和程序的前提下,賦予監管部門相應的強制執行權,規定監管部門可以採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

  實行生產單位分類分級監管

  新法增加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並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在草案審議時,一些常委委員提出,為進一步落實政府部門的監管職責,建議對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分類分級監管,按照年度計劃實施嚴格檢查。為此,新法增加上述規定。

  強化鄉鎮一級政府監管職責

  新的安全生產法增加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同時明確,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

  在草案審議中,一些常委委員建議,進一步明確政府安監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避免職責交叉和多頭管理﹔建議進一步強化鄉鎮一級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為此,新法增加上述規定。

  對違法企業實行黑名單制度

  新的安全生產法進一步強化了法律責任,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一是堵塞漏洞,對應予處罰的所有違法行為都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

  二是較大幅度地加重了處罰力度,提高了罰款數額,增加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規定。規定,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按照事故等級分別處以二十萬元至二千萬元的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等級分別處以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罰款﹔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三是針對實踐中一些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不怕罰款怕曝光的情況,實行黑名單制度,規定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向社會公示並通報行業主管部門以及投資、國土、証券監管等部門和有關金融機構。

  對相關行政審批項目作調整

  新的安全生產法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對相關行政審批項目作了調整。

  草案起草部門認為,現行安全生產法設定的行政審批項目,對加強安全生產監管發揮了重要作用,保留這些審批項目符合行政許可法的精神,同時也要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對其中存在重復、交叉或者實際效果不明顯的審批項目進行必要調整。

  經反復深入研究,新法對現行安全生產法設定的審批項目作了兩項調整:一是將礦山等高危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証”和“安全評價”這兩項審批項目合並為“安全評價”一項﹔二是對礦山等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不再與能否任職挂鉤。

  2012年底,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項目,包括將現行安全生產法設定的兩個審批項目交由具備條件的行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一是部分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二是安全生產中介機構資質認定。目前廣東省正在落實當中。考慮到全國范圍內行業協會發展不平衡,還不具備將上述審批項目交由行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的條件,同時廣東省試點時間不長,還需要進一步積累經驗,新法對此未作修改,將其留待以后根據試點情況統籌修改相關法律時再作考慮。

  充實工會組織依法監督規定

  為進一步發揮工會組織對安全生產的監督作用,新的安全生產法充實了工會組織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的規定。

  為從法律上對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方針和工作機制作出更全面、准確的規定,新法將現行安全生產法關於“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的規定,修改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為發揮保險機制的作用,分散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風險,保障事故單位從業人員以外的事故受害人及時獲得賠償,按照國務院關於積極穩妥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要求,新法增加了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規定。

  針對一些生產經營單位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實際情況,為明確被派遣勞動者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新法明確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並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

  此外,新法還充實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的相關規定。(記者陳麗平)

(責編:劉茸、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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