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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修改:同居關系同樣受保護 定義納入精神暴力

2015年12月21日14:57    來源:人民網-中國人大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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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2月21日電(記者 劉茸)今日起,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二審稿遞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一稿相比8月份的一審稿有了較大改動,其中家庭暴力的定義、對老幼殘病和育齡哺乳婦女的特殊保護、強制報告范圍的擴大等變化,都回應了此前社會最關注的幾個問題。

家庭暴力不再限於“家庭成員” 含精神暴力

一審稿規定的家庭暴力,是指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對家庭成員實施的侵害行為。這一定義被認為覆蓋面太窄,不能解決很多現實中存在的問題。

二審稿將此修改為“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明確將精神暴力納入家庭暴力的定義。

附則還單獨增加一條:“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這意味著,此前呼聲較高的“同居關系也應納入家暴范圍”意見,被立法機關所採納,但此條規定仍較為模糊,“共同生活的人”應如何定義,是否包含合租等關系,法律條文沒有做出明確解釋。

老幼殘病者和育齡哺乳婦女受特殊保護

針對此前草案對特殊弱勢群體關注不夠的問題,二審稿增加一條規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腐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該給予特殊保護。”

此條並未明確“特殊保護”是指何種保護,不過草案隨后還追加了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護送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這一條意味著,繼強制報告制度和人身安全保護令之后,國際上另一大針對家庭暴力常用的制度——“臨時庇護”,也被引入了我國的反家暴立法,不過其應用對象暫時限定為已經受到或面臨人身安全傷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強制報告擴大到社會福利、救助管理機構

強制報告制度指的是,某些因職業關系能常常與疑似受害家庭發生關系的機構或個人有義務報告所發現的家庭暴力,換言之,如果發現卻隱而不報,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在此前的草案一審稿中,需要強制報告的主體包括中小學、幼兒園、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各方意見之下,二審稿將其延伸至“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大大擴充了強制報告的范圍。

人身保護令分為兩種時限﹔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法院的一種裁定,當事人面臨現實急迫的人身威脅時,自己或其近親屬可以向法院申請保護令,禁止被申請人與其接觸、對其騷擾、跟蹤。在上一稿中,保護令的申請時限為48小時。

二審稿將法院下達人身保護令的時限區分為兩種:一般情況為受理申請后的72小時內,法院必須決定是否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情況緊急的為24小時以內。保護令失效前,法院還可以根據受害人的申請,決定撤銷、變更或延長。

可以申請保護令的主體也從原本的近親屬,擴大到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救助管理機構。法院作出保護令后,同樣要送達當地的公安機關和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協助執行。

(責編:李楠楠、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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