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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護法草案:利用、食用野生動物應符合公序良俗

2015年12月21日17:12    來源:人民網-中國人大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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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2月21日電(記者 李婧) 今天起,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第18次會議,會期為7天。《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將提交審議。

背景:野生動物保護形勢依然嚴峻

記者了解到,自1989年3月1日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以來,我國野生動物保護事業得到發展,全國已基本形成野生動物的野外保護、拯救繁育、執法監管和科技支撐體系。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種群數量總體保持穩定﹔大熊貓、朱鹮、藏羚羊和揚子鱷等重點保護物種種群數量增長,基本擺脫瀕危狀態﹔棲息地保護范圍逐步擴大,到2014年底,我國已建立自然保護區2729個,約佔陸地國土總面積的15%,保護了85%左右的野生動物種群。但是,總體上我國野生動物保護形勢依然十分嚴峻。濫食濫用野生動物的陋習在一些地區仍然盛行,野生動物棲息地侵佔破壞情況比較嚴重。白暨豚已經功能性滅絕,江豚、中華鱘等重點保護物種極度瀕危。此時,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已經不能適應現實需要,亟待修改。

草案明確禁止網絡交易平台違法出售野生動物

《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規定,禁止出售、收購、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演) 、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並按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國務院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該修訂草案還明確規定,禁止為違法出售、收購、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發布廣告或者相關信息。禁止網絡交易平台、商品集中交易市場等任何交易場所為違法出售、收購、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違法獵捕工具等提供交易平台。

修訂草案還規定,利用、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公序良俗,草案增加了對出售、收購、利用、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管理及處罰規定。

草案要求定期調整並公布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

針對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長期得不到調整等問題,修訂草案明確對對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定期評估、調整和公布。

草案規定,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后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對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每五年進行一次評估,並根據評估情況對名錄進行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名錄檔案入草案

針對現行法律中棲息地保護有關條款過於原則,修訂草案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的內容。

修訂草案規定,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獵捕、利用或者破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的調查、監測和評估,建立健全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檔案。

未經批准引進外來野生動物物種 最高罰款20萬

修訂草案規定,從境外引進外來野生動物物種的,應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防止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引進外來野生動物物種的,應防止其進入野外環境。確需將其放歸野外的,應按照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修訂草案對違法引進、放歸外來野生動物物種也有相關處罰規定。未經批准引進外來野生動物物種的,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其引進的野生動物,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將引進的野生動物違規放歸野外的,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逾期不捕回的,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代為捕回或者採取措施,所需費用由被責令限期捕回者承擔,可以並處1萬元至5萬元罰款。

(責編:李婧、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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