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2月21日電(記者 劉茸)今年8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草案(下稱草案),在收集各方修改意見之后,於本次常委會會議提交了二審稿。
據悉,如果各方意見比較一致,這一稿將有可能在本次常委會會議上表決。
為外國人單設友誼勛章 國家主席可直授
在上一版草案中,該法設立了“共和國勛章”,授予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保衛國家和國防建設中建立卓越功勛的杰出人士,並且沒有對國籍加以限制。
但有不少意見提出,對中外人士的榮譽應有所區別。因此在二審稿中,草案另設“友誼勛章”,專門授予促進中外交流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貢獻的外國人。
根據法律規定,“共和國勛章”和“友誼勛章”均需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獲得者后,由國家主席授予。但出於外交的需要,“友誼勛章”可以在各類國事活動中,由國家主席直接決定授予外國政要、國際友人等。
禁止出售、出租國家勛章、榮譽稱號獎章及証書
另一較大修改則是在草案第十四條,該條規定了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及証書的繼承。二審稿為該條增加一款,明確規定上述物品“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於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如果獲得者去世,其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及証書由其繼承人或其他指定的人保存,沒有這二者的,可以由國家收存。
草案還規定,對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具體事項管理,均由專設的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有關工作機構負責。
草案尚未規定法律通過后的正式施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