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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反家暴法為什麼不應強調“尊重受害人意願”?

2015年12月21日20:35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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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2月21日電(記者 劉茸)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起二度審議反家暴法草案。在下午的分組討論上,不止一位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5條第2款規定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意願,保護當事人隱私”,在實際工作中很可能反而造成難以制止家暴行為的麻煩。

黃潤秋委員說,這句話出發點當然是好的,但實踐中,“往往受害人第一次反映情況以后,后面顧及家庭的面子還會反悔,這樣反而會縱容家庭暴力的發生”。他建議,刪除“尊重受害人意願”,保留“保護當事人隱私”即可。

呂祖善委員持類似意見:“調研過程中發現,很多受害人往往是迫於無奈,實在沒辦法才報告的,然后征求如何處理意見時,往往受害人不敢講話,同時反而會使施暴人對他矛盾沖突,引起暴力升級。”他也認為,這句話不提為好。

范徐麗泰委員也提出,老人家被子女虐待,老人為了面子的問題,縱使鄰居報案了,但是老人家不承認,因為他認為家丑不能外傳,如果完全尊重他的意願,此案就不能受理,這類案件現實中非常多見,為了反家暴的工作順利,不應強調尊重受害人意願,“但這並不是不尊重受害人。”

呂薇委員則認為,尊重受害人意願可以分為兩種,“糾正、訓誡當事人的時候不應該考慮當事人的意願,但是在處罰的時候可能要考慮到當事人的意願,比如對小孩子來說媽媽走了沒有人管了,這個時候可以適當地考慮。”

修福金委員直接質問,違法行為是受害人說了算還是法律說了算?要尊重受害人的意願,就很可能出現逃避法律制裁的現象,他建議刪除這句話。劉政奎委員則建議,這句話改為“應當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列席審議的全國人大代表袁敬華認為,尊重當事人意願是社會工作的基本原則之一,隻應體現在社會服務的過程中,不應作為反家暴工作的總體原則。家庭暴力是強者對弱者的控制與欺凌,受害者常常難以真實表達意願。

“如果在是否教育、矯治和懲處施暴者的問題上把選擇權交給受害人,則可能會加重受害人與施暴者之間的矛盾沖突,引起暴力升級,造成惡性刑事案件的發生,還有一些受害人會因懼怕施暴者而不敢要求公權力的介入。”她指出。

(責編: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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